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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金融行业《保险资产负债监管政策》点评:明赏罚,则有胜负

来源:国信证券 作者:王剑 2019-08-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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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及主要内容:

中国银保监会印发《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19〕32号为完善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制度体系,加强资产负债管理监管硬约束,推动行业转型和实现高质量发展,银保监会制定了该办法。该办法的适用于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身保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

自上而下的组织变革: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负债管理组织体系,在董事会下设立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或具有相应职能的委员会),在高级管理层下设立资产负债管理执行委员会,明确董事会、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或具有相应职能的委员会)和资产负债管理执行委员会的职责,成立或指定资产负债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作为资产负债管理执行委员会秘书处。同时,保险公司董事会对资产负债管理承担最终责任。

具体且关键的环节匹配:(1)保险公司应当加强期限结构匹配管理。期限结构匹配是指保险公司能够维持资产端现金流和负债端现金流在期限结构上的相对匹配,控制和管理期限错配带来的不利影响,实现公司长期价值目标。(2)保险公司应当加强成本收益匹配管理。成本收益匹配是指保险公司持有资产的收益能够覆盖负债成本,具备一定的持续盈利能力,防范利差损风险。(3)保险公司应当加强现金流匹配管理。现金流匹配是指保险公司在中短期内能够获得充足资金以支付到期债务或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维持公司流动性充足,防范流动性风险。

差别化的监管措施:中国银保监会依据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和量化评估评分,对保险公司实施差别化监管。(1)对于资产负债管理能力高和匹配状况好的保险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适当给予资金运用范围、模式、比例以及保险产品等方面的政策支持,鼓励经营审慎稳健的保险公司先行先试。(2)对于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较低或匹配状况较差的保险公司,综合考虑公司发展阶段、负债特征、资产结构和存在的风险,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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