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日,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布公告,《关于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扩大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的银行范围。对此,我们解读如下:
(1)允许更多银行机构在交易所市场参与债券投资,把银行投资债券的范围从银行间扩展至交易所,利于债券市场资源配置更加均衡合理。目前,我国的债券市场形成了交易所(上交所、深交所)市场、银行间市场和商业银行柜台市场三个子市场在内的统一分层的市场体系。当前银行间是中国的主流债券市场,大约82%的债券交易在银行间,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市证券交易所交易量分别占比16.5%和1.5%。因此,鼓励和吸引银行资金进入交易所债券市场,为企业在交易所发行债券分流,有利于中国债券市场均衡发展,更加合理的发挥资源配置作用。
(2)本次规定要求商业银行坚持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从扩大的银行范围来看,允许的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华外资银行、境内上市的其他银行”,不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可见本规定也把债券交易主体的风险评级放在重要位置,有利于交易所债券市场建设的健康规范发展。
(3)有利于畅通货币政策传导渠道,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交易所市场是债券交易的场内市场,市场参与者既有机构投资者也有个人投资者,属于批发和零售混合型的市场。银行间市场作为债券场外市场的主体,参与者限定为各类机构投资者,属于场外批发市场。当前利率整体水平来看,银行间利率水平年初以来下行,票据市场利率一度创下新低,银行间流动性非常充裕。合理引流银行到交易所进行债券交易,活跃交易所债券交易,有利于引导流动性到交易所,进而到实体企业,促进实体经济与金融良性循环。
当然,鉴于银行间流动性好于交易所,因此预计开始银行参与意愿可能不高。后续是否需要相关的针对银行的鼓励措施,视政策的效果而定。银行自身的流动性状况,资产负债结构,资本充足率和拨备率等一定程度上会影响银行参与交易所债券交易的意愿。
风险提示:银行呆账坏账、交易对手违约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