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全资收购中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香港子公司的申请报告》(中欧司字〔2018〕第507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0号,以下简称《境外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以自有资金190万元人民币的等值港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收购中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睿资产)100%股权。中睿资产的变更登记等事项,应当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
二、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和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备的外汇资产负债风险管理系统,依法办理外汇资金进出相关手续。
三、我会对刘建平担任中睿资产董事长、何一伟担任中睿资产总经理无异议。
四、中睿资产应当依法从事金融业务或金融相关业务,不得从事与金融无关的业务;不得从事放债或类似业务;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在境内从事经营性活动,为境外子公司提供后台支持或辅助等我会认可的活动除外。
五、你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境外办法》的要求,做好中睿资产及其下属机构有关事项的报备、报告等工作。
六、你公司应当充分履行股东职责,依法参与中睿资产的法人治理,健全对中睿资产的风险管控,形成权责明确、流程清晰、制衡有效的管理机制。
七、你公司应当督促中睿资产严格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接受香港特别行政区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
八、你公司应当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中睿资产的变更登记工作,逾期未完成的,本批复自动失效。
九、你公司在收购中睿资产中如遇重大问题,须及时报告我会和你公司住所地证监局。
中国证监会
2019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