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消纳责任,实为配额制
“通知”将原本征求意见稿中的“配额制”改为了消纳保障,体现了责任主体的消纳义务,淡化了配额制给人以行政命令的感觉,但是从本质上消纳责任与配额制是一样的。在消纳方式上由于随着电力市场逐步建立,市场化交易将成为一个重要手段,采用行政命令及计划色彩较重的“配额制”不符合现实情况,因此将其变为消纳责任更为贴切。
基于现实情况进行政策调整
与2018年11月15日发布的《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相比,“通知”在文件内容上有部分调整。包括第五条将原本“电网企业承担经营区配额实施责任”改为“电网企业承担经营区消纳责任权重实施的组织责任”,同时删去了“电网企业及电力交易机构优先为电网企业之外市场主体完成其配额提供便利,在电网企业经营区完成整体配额且已完成全部应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前提下,电网企业自身承担的配额在考核时可相应核减。”此外,“通知”一次性下发了2018~2020年消纳责任权重,其中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以2018年消纳责任权重对本省级行政区域自我核查,以模拟运行方式按照2019年消纳责任权重对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进行试考核。自2020年1月1日起全面进行监测评价和正式考核。“通知”下发的2020年消纳责任权重用于指导各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发展,将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进展情况适度调整,在2020年3月底前正式下达各省级行政区域当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未来每年责任主体的消纳权重都将以这样的形式在当年一季度进行确定,每年滚动发布,保证政策与实际情况相匹配。
配额制解决消纳问题,对补贴影响较小
“通知”明确了各责任主体的消纳义务,是从用户侧促进新能源消纳。对于新能源发电企业来说,此举能降低新能源弃风弃光率,使电站利用小时数达到设计要求。但是由于在进行电力交易时大多数情况下并没有新增电价,且交易部分仍是脱硫燃煤标杆电价,补贴部分仍由国家发放,因此整体上配额制对解决企业补贴及现金流的问题影响较小。仅有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在向超额完成年度消纳量的市场主体购买其超额完成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时部分电量才有增值空间,另一方面,自愿认购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简称“绿证”),绿证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等量记为消纳量,这部分能解决发电企业部分补贴问题,加强了现金流。但由于这两种方法均为补充(替代)方式,我们预计实际运行中交易量较小,因此整体上对发电企业的正面影响仍然有限。
配额制仍需配套政策完善
“通知”一共只有十三条,对于消纳问题无法全面覆盖,同时各省由于发、用电实际情况不同,消纳责任的实际落实还需后续配套政策的完善,同时,对于地方政府此前与可再生能源法相违背的政策性文件需要进一步明确取消,地方政府的监管责任需要进行进一步明确和强化。
风险提示:政策支持不到位等系统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