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严格落实医保基金预付政策,降低企业财务成本
意见中明确要求试点地区医保部门根据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的采购价格、各医疗机构与企业约定的采购品种及采购数量测算带量采购药费金额。医保经办机构在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前,按照不低于专项采购预算的30%提前预付医疗机构,并要求医疗机构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这一明确要求使得医保基金结算周期大大缩短,有利于相关企业降低财务成本,提升整体经营质量。
? 医保支付标准成核心,仿制药价格有望逐步回归
意见中原则要求以集中采购中选价作为该通用名药品的支付标准,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对部分价格与中选药品价格差异较大的药品,则要求在2-3年内逐步调整到位,原则上按如下规则调整:1.非中选药品2018年底价格≥中选价格2倍时,2019年按原价格下调不低于30%为支付标准,并在2020年或2021年调整到以中选药品价格为支付标准;2.中选价格≤非中选药品2018年底价格≤中选价格2倍时,以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3.≤中选价格时以实际价格为支付标准。此外还明确规定同一通用名下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2019年支付标准不高于中选药品价格。通过规则调整可以发现:通过对药品实际价格与集采价格的逐步调整衔接,未来仿制药市场将逐步形成以集采价格为参考的医保支付标准,通过集采方式挤占掉药品多余水分后,仿制药价格有望实现逐步回归。 ?
完善医保支付方式,建立医院集采考核机制
意见中在强调进行总额控制同时,也强调了继续推进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按床日等定额付费,预计医院终端药品消费有保有压,仍将继续呈现结构性调整;同时意见要求各试点地区医保部门按照“按月监测、年度考核”的方式,监测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国家试点药品集中采购的情况,并制定了监督惩戒办法,以确保中标品种在试点地区的使用量得到保证落实。 ?
仿制药降价大势所趋,带量采购重塑商业模式
本次带量采购配套意见,明确要求以集中采购中选价作为该通用名药品的支付标准,其他价格差异较大的品种价格也将在未来一段时证券间逐步调整到位,随着试点地区范围的扩大,仿制药整体降价趋势已经形成。同时,药品价格下降同时药品质量仍需得到可靠保证,通过一致性评价仍是未来药企参与新规则下市场竞争的基础门槛。带量采购使得仿制药的营销属性将逐渐减低,未来生产工艺/成本优势将成为仿制药企核心竞争优势,拥有原料药/制剂一体化生产能力的企业有望更加受益新的行业规则。同时仿制药行业将逐渐步入存量市场:拥有工艺成本优势、产品梯队丰富的龙头企业有望获得更多市场份额,仿制药行业市场集中度将持续提升。投资建议方面:1.关注仿制药产品梯队丰富、仿创布局相结合的医药龙头企业;2.关注执行带量采购区域原先品种销售基数较低、后期有望放量的相关品种及公司;3.关注受益于一致性评价的龙头CRO相关个股。
风险因素:政策落地进展低于预期、医疗机构执行带量采购结果低 于预期、一致性评价整体工作推进低于预期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