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奠定了银行业资本管理的基石。自巴塞尔协议Ⅰ于1988年诞生后,几经监管与风险的猫鼠博弈,先后升级为巴塞尔协议Ⅱ(2004年)、巴塞尔协议Ⅲ(2010年初版,2017年终版),不断夯实后危机时代全球金融监管体系的地基。终版的巴Ⅲ将于2022年开始实施,在资本工具合格标准、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资本底线要求等方面做出较大改进,引导未来三五年资本监管优化方向。
资本充足率是我国资本管理的核心。2012年基于巴Ⅲ(2010年初版)制定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为我国现行的资本管理办法,2018年末结束过渡期。在沿用巴Ⅲ中的三大支柱(资本监管、监督检查、市场纪律)和标准法、内部模型法并立规则的同时,我国尤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监管对象,并在沿用一级资本充足率8.5%国际要求的情况下,额外提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要求0.5pc至7.5%。 同时我国亦随行就市,不断优化监管规则:一是充实资本充足率的分子端,引导创新型资本工具,如优先股、可转债、永续债的发行;二是配合政策导向,优化分母端风险加权资产(RWA)的计量,例如下调债转股后股权的信用风险权重;三是构建识别、监管和处置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制度性安排。后续,预计也会参照巴Ⅲ终版,做出相应调整。
损失吸收能力(TLAC)是针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s)提出的额外要求,核心在于危机中金融机构能以“内部纾困”代替“外部援助”。TLAC的监管标准包含了最低总损失吸收能力和最低杠杆率两项,并分国际通行的第一支柱和各国自主的第二支柱两层次要求,第一支柱又分两个阶段达标。我国将面临TLAC考核的主要有工农中建四大国有银行,最早应于2022.1.1(或2025.1.1)前达到TLAC/RWA不低于16%,杠杆率不低于6%。目前尚有较大融资缺口,后续经营成本或会抬高。但伴随相关政策出台和自身盈利积累,达标压力有限。
我国上市银行中短期普遍面临的问题,仍是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偏低对信用扩张的边际约束,尤其是考虑到后续将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附加资本要求。通过外源权益融资的筹备时间长、审批难度大,且在估值底部时市场接受度低。即便可以依靠大股东,但鉴于银行体量庞大,该资金需求对大股东而言也是重大挑战。故虽然正在进行中的资本补充计划不少,但基本以二级资本债、优先股和可转债为主,对核心一级资本的补充较为有限。最终,银行还需提高自身盈利能力,依托内部收益留存,夯实资本充足水平。
风险提示:1、资本补充计划进展缓慢,监管要求达标压力大;2、银行经营成本抬高,削弱盈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