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七届发行审核委员会2018年第181次发审委会议于2018年12月4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核结果
(一)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一)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1、报告期内,发行人直销业务收入占比超过90%,主要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发行人称其产品招投标价格普遍较高,部分投标产品价格高出同行业公司35%左右,主要原因在于发行人的技术水平和售后服务存在优势,在权重较高的“技术标”上处于领先水平。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在技术水平和售后服务上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存在的优势;(2)结合价格高于竞标对手但仍中标的主要合同及执行情况,分析说明发行人高价中标的合理性;(3)说明在招投标业务过程中,发行人是否严格遵守招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商业贿赂等不当竞争行为,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或被行政处罚的情形。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报告期内,直销模式包括发行人自行开发和在居间服务商协助下开发下游客户两种业务形式。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销售采取居间商代理模式是否属于行业惯例;(2)发行人报告期直销客户中采用居间商代理模式的情况,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差异,公司居间服务费确认时点及其与居间业务是否相匹配;(3)报告期各居间服务商与发行人或相关直销客户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报告期内,发行人毛利率较同期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平均毛利率高出20个百分点左右。同时,发行人的销售费用率高于同期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8%左右的销售费用率水平。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毛利率、销售费用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2)变频二次供水设备、区域加压泵站毛利率逐年提高的原因;(3)销售费用是否与收入增长变化趋势一致;(4)2017年销售费用及占比明显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持续增加,同时账龄较长、逾期占比也较高,发行人对于超出合同约定的结算时点6个月内的应收账款,认定为正常状态,不做逾期管理。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未按合同约定管理逾期应收账款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其内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财务制度是否规范,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存在误导;(2)应收账款减值计提政策是否合理,减值计提是否充分,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3)报告期各期末在手订单未减少但预收账款减少的原因及合理性,在手订单是否存在延期执行情形,执行是否存在不确定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二)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发行人客户集中度高,2017年营业收入、净利润大幅下滑,主营业务毛利率持续下滑。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2017年收入、净利润大幅下降的原因,影响2017年业绩下降的因素是否已实质性消除;(2)2018年上半年业绩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具有可持续性;(3)毛利率呈持续下降趋势,且高于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其合理性,导致毛利率下降趋势的影响因素是否已消除;(4)对川渝中烟、湖南中烟、安徽中烟订单中标变化较大的原因,发行人获取订单能力是否发生了重大不利变化,对主要客户的业务是否具有稳定性和可持续性;(5)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核心技术、竞争优势,是否存在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报告期内发行人产能利用率较低且整体呈下降趋势。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2017年产能利用率大幅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产能过剩情形,是否与行业可比公司一致;(2)2017年销量明显大于产量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委外加工情形;(3)目前闲置产能对应的设备情况及是否存在减值,减值计提是否充分;(4)在产能利用率持续下降的情况下,实施本次募投扩大产能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相关产能消化措施的有效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发行人与关联方存在较多资金往来和关联交易。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发行人与关联方频繁进行资金往来的原因、用途、必要性和合理性,资金偿还来源,是否已达发行监管对公司独立性的基本要求;(2)关联交易是否履行了充分必要的决策程序;(3)关联方与发行人客户及供应商或其他利益相关方是否存在资金往来,是否存在资金体外循环或进行其他利益输送安排的情形;(4)公司治理是否完善,关联交易、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等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发行人研发投入较低,销售费用率、管理费用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研发投入是否符合行业发展及公司发展的要求,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与研发投入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准确;(2)销售费用率、管理费用率显著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3)是否存在关联方或其他第三方代发行人承担或支付费用的情形,相关费用核算是否完整。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5、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对发行人投资的最终资金来源,相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发行监管部
2018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