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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约翰·保罗·卡梅伦(John Paul Came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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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9号

申请人:约翰·保罗·卡梅伦(John Paul Cameron)

地址:64 Petty France, London, UK

被申请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87号,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申请行政复议。本会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被申请人《处罚决定书》认定,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墨龙)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是山东墨龙披露的2015年、2016年部分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5年以来,山东墨龙在真实财务数据的基础上,通过调增《借出明细表》中的销售单价虚增暂估收入,同时少结转销售成本(包括暂估销售成本和已开票收入对应的销售成本),实现净利润的虚增。经上述调整后,公司2015年、2016年的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从亏损调整为盈利。二是山东墨龙未及时披露重大投资事项。山东墨龙于2016年6月对子公司增资3亿元,山东墨龙201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为24.33亿元,上述事项涉及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重大投资行为,但是山东墨龙没有及时披露,而是在2016年半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山东墨龙及相关当事人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本案申请人时任山东墨龙独立董事,是山东墨龙2015年相关定期报告和2016年一季报存在虚假的其他责任人员。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申请人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申请人复议请求撤销《处罚决定书》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主要理由为:1.申请人已尽诚信、勤勉等独立董事应尽义务,对被申请人认定的山东墨龙管理人员虚假记载等行为不负有任何法律责任。2.被申请人引证《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认定申请人违法事实,并根据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进行处罚,适用法律错误。3.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处罚明显不当,未对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独立董事的责任作出差异安排。

被申请人答复认为:1.关于申请人的法律责任。申请人作为山东墨龙的独立董事,未尽到勤勉尽责的责任,没有证据证明其对山东墨龙的财务提出过疑问,特别是在签署2015年相关定期报告和2016年第一季度报时,对于在相近时间内财务数据的重大异常并未提出异议。2.关于法律适用。处罚决定书列明适用的法律依据中的《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是对公司的义务性规定,第六十八条是对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性规定,申请人辩称法律适用错误,是对处罚决定书行文的误解。3.关于处罚幅度。《证券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董事的法定保证责任,并未区分不同的董事,且申请人并未提供其已勤勉尽责的证据,其不具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情形,被申请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处罚并无不当。

经查明,山东墨龙在真实财务数据的基础上,将公司2015年、2016年的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从亏损调整为盈利,相关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申请人时任山东墨龙独立董事,在审议2015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和2016年一季报的董事会决议文件上签字批准相关报告内容,相关定期报告载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会认为,山东墨龙2015年、2016年的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申请人作为山东墨龙的独立董事,根据《证券法》第六十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项负有法定保证责任。申请人在审议上市公司相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署确认意见,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采取必要、有效的措施监督上市公司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属于山东墨龙2015年相关定期报告和2016年一季报存在虚假的其他责任人员并无不当。此外,从本案情况以及相关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来看,申请人关于处罚幅度的申辩不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事由范围,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申请人作出处罚,处罚幅度适当。

综上,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会决定:维持《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87号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中国证监会

2018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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