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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教育行业周报第30期:民促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发布,尚存诸多矛盾

来源:国金证券 作者:吴劲草 2018-08-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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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建议

本周,上证指数2.00%,深证成指2.46%,创业板指2.03%,传媒指数(中信)2.32%,餐饮旅游(中信)-0.5%,沪深300指数2.71%,国金教育指数0.00%。

年初至今,上证指数-15.48%,深证成指-20.17%,创业板指-13.75%,传媒指数(中信)-26.23%,餐饮旅游(中信)+4.01%,沪深300指数-15.53%,国金教育指数-15.46%。

行业点评

2018年8月10日,中国司法部官网发布了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并配套发布了②送审稿的起草说明和③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此送审稿不是已经确定的法案,还需要后续修订确认,具体时间还未有预期。

本次送审稿相较4月20日教育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有较大变化,其中引起关注度最大的是第十二条--“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实施集团化办学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具备与其所开展办学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人员、组织机构等条件与能力,并对所举办民办学校承担管理和监督职责。实施集团化办学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加盟连锁、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这条针对集团化办学的非营利性学校的禁止性规定,是潜在影响最大的一条,在4月20日教育部征求意见稿里是没有的。

以第十二条来看,实操上很难界定和监管,法理上也缺乏理论支持,仍需商榷。①集团化办学本身没有规范定义,概念不清。在经济领域有集团公司,其与教育领域的集团化办学有实质差异。教育的集团化办学最早可以追溯至杭州民校集团化,这是以优质学校为龙头核心,带动其他普通学校发展,但这不是独立法人。在发展过程中,第一类,在工商注册后的集团公司是独立法人。第二类,大多数集团化办学是教育局认可的教育集团,但不是独立法人,包括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第三类,民办学校自称为教育集团。在集团化办学推广以后,这成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政策工具。推进集团化办学、教育集团化或是学校联盟在很多政府工作要点中都有提及,就是把若干个学校之间建立联系,实现学校间有形与无形资源共享,实现均衡发展。集团化办学是否指的是“一个名校带很多其他学校”的模式,是否涵盖上市公司层面“同一控制旗下的学校集团”都还需要进行讨论。②没有明确法律依据,同时法理上缺乏理论支持,有所矛盾。③这条也折射出一个普遍的问题,即现在的学校,大部分既没有声明为营利性,也没有声明为非营利性,也体现出民促法各类问题落地的操作上存在很多矛盾和困扰。

本次送审稿最终法案仍需进一步修订,具体政策落地仍存很大困难。国务院法制办归统到司法部,这次送审稿和送审稿的公开征求意见由司法部公布。从行政法规立法程序,以往教育部受委托起草送至国务院法制办没有公开征求意见这个环节,本次征求意见是带有实质含义的环节,体现最终的法案仍需协调多方意见才能落地,后续仍需进一步修订,才出现这次不同凡响的公开征求意见,具体政策落地仍存很大困难。

推荐标的:百洋股份

风险提示: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结果存不确定性,民促法细则未完全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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