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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盘IPO专题:CDR系列十五,CDR上市交易配套规则逐步健全

来源:新时代证券 作者:孙金钜 2018-06-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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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2018年6月15日,证监会会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商业银行担任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有关事项规定》,同时修订发布《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后持续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实施办法》)、《存托凭证存托协议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存托协议指引》),沪深交易所发布《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交易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上市交易实施办法》),CDR上市交易、监管配套规则逐步健全。

商业银行担任CDR的存托机构需由银保监会、证监会共同批准,且主要为基础证券为美股或港股的公司提供存托业务。证监会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商业银行担任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有关事项规定》,对商业银行担任存托机构提出要求:(1)注册地要求:商业银行需为注册地在中国境内的独立法人;(2)资本实力要求:最近一年资本净额不低于4000亿人民币或等值可兑换货币;(3)境外机构设置要求:要求在纽约、香港等地区合计拥有5家以上境外机构,且在纽约或香港地区的机构应具有股票托管业务资格,我们预计商业银行将主要为基础证券为美股或港股的公司提供存托业务。

《管理办法》将CDR纳入新股申购流通市值计算,并允许CDR引入战略配售和超额配售选择权。与5月11日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保持一致,此次正式修订发布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正式将CDR纳入适用范围,同时将CDR纳入新股申购流通市值计算,并允许CDR在发行时引入战略配售和超额配售选择权,我们预计CDR的发行将与工业富联类似,在网上网下结合发行的基础上引入战略配售;此外,《管理办法》还对新股发行制度进行完善,包括改善网下配售股份的回拨机制,并取消了发行规模在2000万股以下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新股直接网上定价发行的规定。

《上市交易实施办法》对CDR上市交易细则做出规定。(1)《上市交易实施办法》对创新企业发行普通股或CDR在境内上市分别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其中规定CDR公开发行规模应在1亿份以上或公开发行的相应市值不低于50亿人民币;投票权差异方面,规定每份特别投票权股份的投票权数量不得超过普通投票权股份的投票权数量的20倍,且应保证普通投票权比例不得低于10%。(2)CDR的交易规则从报价与数量(每份最小变动单位0.01元人民币、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价格涨跌幅限制(单日涨跌幅设置为10%,上市首日不设置价格涨跌幅限制)、大宗交易(单笔申报数量不低于30万份或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人民币的,允许使用大宗交易方式)等方面都与A股普通股类似,再次巩固了CDR的性质地位与普通股类似,CDR的管理框架建立在A股普通股的管理框架之上。

风险提示:宏观经济风险、政策落实不达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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