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加速CDR推出,跨境转换等问题仍有待细化。意见稿对此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进一步细化,在《证券法》框架下对CDR基本制度做出统一规范,核心内容包括明确发行规则、再融资功能、存托管机构类型、做市商交易、投资者权益保护方式等。
推动资本市场开放与创新,长期意义深远,短期提振新经济投资热情。1)短期而言,独角兽开启回归A股之路(市场预计今年有望发行2-3家),或继续提振对新经济及成长股的投资热情,同时对业务层面受益的券商也将构成催化;2)长期而言,推动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且意见稿同时提到正在推进的沪伦通前期也将采取CDR方式,在严监管成为新常态的同时,资本市场创新及扩容稳中有进。
为龙头券商带来可观的增量收入,进一步加速行业集中度提升。CDR为券商带来的盈利点包括承销保荐收入、托管收入、做市收入,且收益将明显集中于大型龙头券商:
1)承销保荐收入规模取决于发行量及投行费率,以市值约3万亿元人民币的阿里为例,假设发行规模为2.5%、承销保荐费率为2.5%,则将带来约18.75亿元投行业务收入(约占2017年行业投行业务净收入的3.7%),且预计以中信、华泰、中信建投为主的龙头投行最受益;
2)托管费率相对较低,且预计主要商业银行受益,个别具有海外布局和跨境结算能力的券商(中信、海通、国泰君安、华泰等)值得关注;
3)做市业务对券商定价能力要求较高,且长期而言构成持续增量收入,建议关注先发取得做市业务资格并积累经验的券商。
风险提示:1)CDR发行规模不及预期;2)市场成交量走低造成券商业绩下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