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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发[2018]1号文点评:银保监第一文说了什么?

来源:东吴证券 作者:周岳 2018-04-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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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近日,银保监发布了《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是去年8月国务院发布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683号)的有效补充;其中,四项配套制度包括《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配套制度对融资担保业务的类型分类、担保放大倍数与集中度、资产分级管理、银担合作等多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点评:

金融业务的规范尚在行千里路中,而未来监管将会更加多元化、更具可执行性。经历了去年一年关于银行业务、大资管业务的系列监管,今年开年以来尚未有进一步政策出台,而资金面处于偏松状态,投资者可能会开始博弈监管真空以及细则落地与执行强度的预期差。而银保监会成立以来第一份政策文件就是关于强化金融业务的规范,继续强调控制金融行业相关风险,这表明对于金融业务的规范与监管远未结束,且未来对金融体系的约束将会是全方位、多元化的,不仅限于监管被市场聚焦的资产管理型金融机构,也会包括类似于融资担保公司等主体。另外,融资担保业务的规范从去年条例出台到施行时隔约2个月,再到包含细则的配套制度出台,之间间隔也只是6个月左右,且包含了较多的提高执行力的量化条款,还在原有条例基础上增加了银担合作规范、资产分级管理等新内容。这可能让投资者对于前期资管新规最终落地的时间以及落地细则、可执行性乃至力度有新的预期。

对融资担保的规范可能是为未来信用风险释放埋下的伏笔。在经济增速下行期,叠加前期债市扩容、近期非标监管,各融资渠道的信用风险可能会逐渐释放;而在信贷利率开始随发债利率逐渐上行,且市场对高风险主体定价越来越具前瞻性的情况下,低资质主体的再融资能力减弱,可能会进一步带来信用风险。在这种情况下,融资担保的业务规范确实应当提上日程:对于经营规范、具有较强实力的担保公司,一方面发债人可借助其提供的外部增信提高债券信用资质,从而降低融资难度,另一方面,加强融资担保业务的管理,增强其自身风险缓释能力,也是为未来信用风险暴露提供缓冲空间。这一点对于资质偏弱的主体将会是利好,但相关效应预计将在中长期中体现,且利好的效果存在不确定性。

配套制度多处利好于高评级发债主体,将从需求与信用资质双重角度带来高低评级间分化。对于AA级以上的发债主体,配套制度提供了多方面的优惠。首先,当这类主体是担保公司的被担保人时,其在保余额在计算集中度时可打六折计入责任余额,而在计算担保放大倍数时,在保余额亦可按八折折算,这将使得担保公司更倾向于为投资级主体提供担保,以扩大业务规模,而这一偏向性又会带来发债人强者更强的马太效应;其次,当这类主体是担保公司的投资对象时,相关资产可被划分到I级或II级,属于安全性、流动性较高的资产,配套制度鼓励担保公司持有,因而这又将从需求层面导致高低评级间的分化。投资级中,AAA、AA+级的安全边际更高,相对低评级的分化效应预计也将更明显,这一点将逐步体现在估值当中,因此建议资质选择上仍应以向上为准。

风险提示:关注后续银保监会相关监管政策发布对市场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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