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市场是各种资金借贷和证券交易的场所,借贷或者交易合约期限一般在一年以上。与产品市场和劳动市场不同,资本市场是资金需求双方筹措长期资金的重要场所,其涉及的资金借贷和证券的交易一般期限长、风险水平高,但是具有较为稳定的收益。目前,主要资本市场风险管理模式可以归纳为四种,分别是“制度监管模式”、“功能监管模式”、“整体监管模式”和“双峰监管模式”。
制度监管模式是指从制度层面设定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资本市场参与者的行为,使资本市场参与者为其经济行为负责的一种监管模式。
采用这种监管模式是因为资本市场和参与者多种多样,资本市场各部门之间的职责也日益模糊,制度监管可以克服不同部门协调机制的缺陷。随着资本市场不断演变,制度监管模式可能并不适应所有资本市场,但制度监管模式是最强势的监管模式。
功能监管模式是指监管当局对资本市场风险的管理由资本市场参与者实际发生的交易决定的监管模式。在全球资本市场上,功能监管模式相当普遍。这是因为。功能监管针对的是每一项业务发生的潜在风险,这种监管模式对每一项业务都设置了独特的功能调节途径,只要机构之间能够良好地协作运转,这种监管模式便能顺利进行。
整体监管模式是指由对所有金融机构的监管由一个特定监管机构负主要责任,该监管机构制定所有金融服务部门的管理规章。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与合作是进行整体监管的一个要点,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可以避免制度监管模式和功能监管模式潜在的监管混乱和冲突,无论是对于小型金融机构还是对于复杂的金融市场,这种监管模式均可以在一个监管机构主导下进行有效监管。
双峰监管模式是由两个监管机构分别开展监管工作的监管模式,其中一个监管机构负责资本市场安全性和稳健性,另一个监管机构负责金融机构业务操守准则的实施。该监管模式较好地协调了安全和稳健监管、消费者保护和监管透明度之间的关系,使得整体监管更有效率。但是一些较早采取“整体监管模式”的国家逐渐发现整体监管模式是一种受到机制之外因素约束的次优监管模式,并逐渐开始游走在双峰监管模式与整体监管模式之间,寻求较为有效的监管模式,双峰监管模式由此得到了越来越多国家资本市场风险管理机构的支持。
虽然每个国家对资本市场风险都进行监管,但并不是每个国家都建立了自己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2008年金融危机后,受危机影响严重的主要发达资本市场国家以及我国在此前资本市场风险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开始着手构建或完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