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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2017】12号公告点评:同业存单回归本源,金融监管查缺补漏

来源:东北证券 作者:刘立喜 2017-09-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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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2017年8月31日,央行网站发布第12号公告,修改《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同业存单期限不超过1年,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可按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计息,并参考同期限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定价。”,且“自2017年9月1日起,金融机构不得新发行期限超过1年(不含)的同业存单,此前已发行的1年期(不含)以上同业存单可继续存续至到期。”

点评:

1、一年期以上同业存单不再新发行,对银行和流动性影响有限。截止8月31日,同业存单余额8.46万亿,1年期以上的同业存单仅1405亿,超过98%的存单余额为一年及以下期限。且本次采取了“新老划断”,9月1日前期限超过1年的同业存单可存续至到期,对市场无论总体影响还是短期冲击都较小。预期有超过1年期同业存单的银行有足够空间做好调整。

2、金融监管查漏补缺是本次政策出具的重要原因。央行在《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下一阶段主要政策思路中提到:拟于2018年一季度评估时起,将资产规模5000亿元以上的银行发行的一年以内同业存单纳入MPA 同业负债占比指标进行考核。但按此思路,银行可以通过多发1年期以上的同业存单改善监管指标,不同银行之间互持1年期以上同业存单,部分程度上可以达到规避监管的目的。

在本次“查缺补漏”后,资产规模5000亿元以上的银行发行的所有存单都将纳入MPA 同业负债占比指标考核,体现监管层对规范同业业务发展、防控金融风险、坚决防同业套利、监管套利的态度。

3、同业存单回归流动化管理本来目的,供需端全部受限,未来高速增长难现。同业存单是利率市场化的产物,有助于商业银行主动负债和进行流动性管理。从目前来看,监管的目的在于提高同业存单的发行和投资标准,使其与同业存单发行主体资质、同业存单投资者投资风险相匹配。央行二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要求同业存单纳入同业负债MPA 考核,以及2017年9月1日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中投资限制,都体现了监管的上述目的。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到监管目前向着精细化制度建设转变,以制度巩固监管监察成果,切实防控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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