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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点评:提高门槛约束股东,强化监管未雨绸缪

来源:首创证券 作者:邵帅 2017-01-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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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提高股东准入门槛,强化股权结构监管

根据持股比例、资质条件和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征求意见稿》将保险公司股东分为财务类(<10%)、战略类(≥10%且<20%)、控制类(≥20%)三种类型,分别设立严格的约束标准,例比如财务类股东需要满足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最近三年内无偷漏税记录、无重大失信行为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战略类股东,除符合以上条件外,还需要满足在本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净资产不得低于2亿元,且留存收益为正,包括本项投资在内的长期股权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等条件;控制类股东,除必须满足财务类、战略类股东应具备的条件外,还要符合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资产负债率和财务杠杆率不得显著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等条件。

设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进一步提高准入门槛,规范投资入股行为,确保保险业姓保。将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低至1/3,有效发挥制衡作用,防范不正当利益输送风险。此外,除经保监会批准参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等特殊情形外,同一投资人只能成为一家经营同类业务的保险公司控制类股东;投资人不得成为两家以上保险公司的战略类股东,但成为保险公司财务类股东的家数不受限制。成为控制类股东后,自保险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战略类股东两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财务类股东一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

穿透式监管强化资本真实性核查

对投资保险公司的资金来源制定了更为严格的监管政策。《征求意见稿》明确,投资人取得保险公司股权的资金不得来自以下几种方式:以保险公司投资为条件获取的资金;以保险公司存款或其它资产为质押获取的资金;以保险公司股权为质押获取的资金;基于保险公司的财务影响力,或者与保险公司有不正当关联关系取得的资金取得保险公司股权。而以信托资金或受托管理资金投资保险公司的,只能成为保险公司的财务类股东,并逐级披露信托计划或受托管理资金的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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