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夏子航)昨日,深交所发布对神开股份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监管层表示,经查明,快鹿集团和施建兴存在相关违规行为。
深交所公告称,截至2015年10月14日,上海业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业祥投资”)合计拥有神开股份权益的股份数量占神开股份总股本的28.078%,成为神开股份第一大股东及控股股东,施建兴成为神开股份实际控制人。
然而,2016年7月27日,神开股份即在《第一大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中披露,快鹿集团与浙江君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4日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将快鹿集团持有业祥投资100%的股份转让给君隆资产,并于7月26日完成工商登记变更。
深交所认为,本次股权转让中,业祥投资原控股股东快鹿集团也应被认定为上市公司收购人,因此本次股权转让不符合《证券法》第九十八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同时,快鹿集团未就股份权益变动情况及时告知神开股份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深交所公开谴责处分公告还称,业祥投资原控股股东快鹿集团和神开股份原实际控制人施建兴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2条和第4.1.6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经审议通过,决定对快鹿集团和施建兴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对于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深交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深交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