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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保健行业重大事件快评:医保支付推动药品定价进一步市场化

来源:国信证券 作者:江维娜 2016-12-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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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近日,有报道指医保支付标准调整方案将于12月出台,本次调整标准有以下特点:1)在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下以通用名制定标准;2)允许医保支付价与实际价格出现价差,在医保支付价高于实际价格时允许医院获得差额收益;3)医保支付价的制定参考药品实际销售价、招标价、同类产品价格、周围地区价格等标准;4)以省级为单位具体落实,两年调整一次。

国信医药观点:1)本次医保支付标准是人社部主导医改方案思路的延续,是医改试点省份部分做法的延续。2)实际上允许并鼓励二次议价,完全通过招标的定价机制被否定,引入了市场化因素,通过利益激励医院方采用质优价廉药物。3) 采用通用名制定标准仅限于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情况,但考虑到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进展,目前阶段主要仍将采用商品名,短期内不会造成过大影响。由于医保控费,对于竞争格局较差的仿制药而言,其支付价持续降价趋势不变。由于允许医院二次议价,不同采购规模的医院针对同一产品,其议价能力有很大差异,但支付价持续降价终将向医药工业企业传导。因此这次的方案未来长期利好两类企业:1)能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企业,2)具有效价比的创新药企业, 建议关注关注标的为:华海药业、恒瑞医药、东阳光药、贝达药业等。

评论:

此前进入试点的省市包括11 个省级地区、200 个试点城市。2015 年,江苏、安徽、福建、青海4 省率先开展省级综合医改试点,在公立医院改革、分级诊疗等方面加强探索。今年5 月,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又增加上海市、浙江省、湖南省、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等7 个省市开展综合医改试点。在新增7 个省市开展综合医改试点基础上,又公布了新增100 个医改试点城市的名单,至此,共有200 个医改试点城市, 覆盖了除港澳台以外几乎所有的省份。我们认为,未来的医改支付方案很可能按照这11 个省、200 市形成的经验、教训进行顶层设计,之后再令其余各省市落实。

二次议价愈演愈烈,医药工业层层承压,优秀企业竞争优势不显。2015 年2 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7 号文),其中明确“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允许以市为单位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行采购”,在机制上打开了二次议价的口子。7 号文同时规定“试点城市成交价格明显低于省级中标价格的,省级中标价格应按试点城市成交价格进行调整”,医药工业公司面临双重价格压制,承受了前所未有的价格压力。

人社部方案的核心在于医保支付价与实际售价可以不同。据12 月2 日媒体报道,人社部社保中心医疗服务管理处处长段政明在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七届六次会长(扩大)会议上透露,医保支付标准将具有两大特点:1)一致性评价后,采用通用名。2)支付标准高于实际售价的,差价在财政统筹的情况下可以下发医院。一致性评价尚需时间完成,短期影响有限,本次透露方案核心在于医保支付价与实际价格不同,并且有可能并不执行零差率。其实这并不是空穴来风,人社部的这个意见早有苗头。7 月24 日人社部在二季度新闻发布会时,就明确指出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并非“医保定价”,而是通过对药品价格发挥引导作用,促进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主动降低采购价格。

卫计委方案要求零差价,与先前人社部方案有差异。卫计委在2015 年6 月发布《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对国务院7 号文进行了细化:1)完全上网采购。确立了医院使用的所有药品(不含中药饮片)都应在网上采购的原则。2)价格谈判方式以政府为主导。15 年国家、省级层面启动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谈判试点。3)谈判采购药品采用零差价销售。4)招标范围确认方式细化。根据上一年度药品采购总金额中各类药品的品规采购金额百分比排序,将占比排序累计不低于80%、且有3 家及以上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和非专利药品纳入招标采购范围。5)开标时间确立。各地招标采购药品的开标时间统一集中在每年11 月中下旬。6)通过加强综合评估,全程监测药品质量和实际供应保障情况,防止低价导致低质。我们认为,以上方案与本次人社部版本的最大差异在于议价平台主体和价格形成机制不同。对于议价平台,卫计委70 号文主张政府牵头,主要是省级招标平台主导价格谈判,而人社部版本允许市一级可以二次议价。对于价格形成机制,70 号文要求零差价销售, 价格形成机制在于省级招标平台,而人社部版本引入“实际交易价格”概念,对于赠药等模式也加入考量,同时允许医院获取高于实际价格的差价,实际上架空了“零差价”政策,更为市场化。

各地现有执行政策存在一定差异。现有试点一方面落实在省级,另一方面落实在市一级,各地医改主导部门有差异, 医保筹资和支付水平有差异,对于政策的理解也有差异。我们归纳梳理了一些省市的执行情况,发现在以人社部为主导的医改省份中,多采用此次人社部版本方案,允许二次议价。而以卫计委为主导的医改省份,对于二次议价往往较为严厉。

两大方案部分冲突、医院、医生、药企、患者各有不满。从各中央机关文件内容和地区执行情况来看,人社部和卫计委各自有一套完整的医改方案,虽然在总体上都符合国务院的中央精神,但是细节上看思路并不一致。在同时执行两套方案的情况下,医疗参与各方都存在一定的痛点。1)对药企而言,省级平台的低价中标+二次议价形成价格双重压制,如果执行二次议价的省份参考不执行二次议价省份的招标价,那么产品价格将螺旋式下降。2)对医院而言,零差价政策使药品从原有利润变为成本,药房成为成本中心。在整体医保控费下,损失的药品收入需要通过调高服务价格、获取增量财政补贴应对,导致医院收支结余减少。3)对医生而言,在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尚未完成的前提下,双重低价中标将形成劣币驱逐良币态势,短期内或面临无优质药品可用的局面。4)对患者而言,由于人社部方案强调实际销售价格,以往价格体系外的补贴方式,例如肿瘤类药物在患者治疗一定时间后的赠药,在确保招标价格有优势的情况下或被取消。

投资建议

药品定价引入市场化机制,优秀的医药工业企业承压减少,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质优价廉创新性高的品种有望突出重围。按照此次人社部版本,未来招标定价应该是,一定差率+医院、市、医联体为单位议价,以此取代先前对医药工业无差异化并且压力深重的零差率+省级招标、底价中标模式。此外考虑到配送、生产运营成本波动、采购主体药品用量、各地经济水平等因素,市场化的实际价格+定期调整的医保支付价格也有望提高价格灵活性。我国第一批289 个需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药物18 年才能出炉,考虑到现有临床试验资源,各公司核心战略产品的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正在紧锣密鼓进行中。通用名方式招标预计需要较长时间过渡,在此期间继续按照商品名招标。在此背景下,医院在过渡期会主动采用价低同质的产品,相应药品竞争格局不会发生大的变化。过渡期后,竞争格局将发生巨大变化,产品临床必需、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工业企业价格压力减少,市场份额提升,对于价格体系主要靠带金销售维持,性价比差的产品, 医保支付价、医保控费(更精细化的支付模式)、医院药占比考核将层层引导医疗机构结构性减少此类药品用量,其减少的份额将转化为优质仿制药和创新药的份额。建议关注关注标的为:华海药业、恒瑞医药、东阳光药、贝达药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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