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至此,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三审获最终通过。新修改的民办教育法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经过了前面两次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的讨论、审议以及今年4月份中央深改组发布的一系列关于民办教育改革的指示,三审最终”定型“应该说符合市场预期。 我们首先对此轮教育法案修订过程做如下梳理。
《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修订过程:
1、一揽子法案包括《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3部法律,分别制定于1995年、1998年和2002年。
2、2013年9月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关于《教育法律一揽子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3、2015年1月7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草案明确,将“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允许兴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4、2015年8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首次将草案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正式进入立法程序。
5、2015年12月26日,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草案,通过《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修订。
6、2016年1月,《民办教育促进法》(二次审议稿)开始征求意见。
7、2016年4月18日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会议强调,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要建立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分类管理制度,提高教育质量。
8、原定于2016年6月底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草案暂缓提交审议。
9、2016年11月7日,三审获全国人大审议通过。我们认为,我国教育改革迎来历史机遇期,教育的产业化、市场化特征越发明晰,教育类资产进入资本市场的通道越发通畅。职业教育因产教融合、跨多领域的特征,加上一系列政策红利以及改革预期催化,未来向上空间广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