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浦钛业7日晚间在回复交易所关注函时表示,郭金东与郭金林签订的《一致行动人协议》尚在合同有效期内,郭金林先生单方解除《一致行动人协议》,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故双方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尚未合法、有效解除。
据了解,郭金林投诉金浦钛业称,郭金林曾与金铺钛业董事长郭金东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但是因郭金东屡屡违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已于4月8日函告郭金东解除《一致行动人协议》,且函告已于2016年4月11日送达,送达之日起其与郭金东不再是一致行动人,但金浦钛业未对此进行披露。深交所对此表示关注,并要求金浦钛业对以上问题进行详细说明,聘请律师就郭金林与郭金东是否解除一致行动关注出具法律意见,并在11月8日前书面回复深交所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对此,公司表示,经公司核实,公司控股股东金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曾名“江苏金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浦集团”)股东为郭金东、郭金林,分别持股 74.74%、25.26%股权,双方于 2012 年签订了《一致行动人协议》,该协议仅限于公司控股股东金浦集团层面的一致行动,目前该协议尚在有效期内。
公司曾收到郭金林先生要求郭金东先生解除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告知函,但双方签订的《一致行动人协议》尚在合同有效期内,郭金林先生单方解除《一致行动人协议》,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故双方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尚未合法、有效解除。
郭金东、郭金林分别持有公司控股股东金浦集团 74.74%、25.26%的股权,在《一致行动人协议》有效期内,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郭金东、郭金林兄弟二人,不存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事宜,公司无须对外披露该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