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14日消息,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明确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开展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港股通”相关业务有关事项的具体要求。此举旨在配合《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实施。
证监会介绍,《指引》整合了原有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港股通”相关监管文件,总体上与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沪港通”相关监管要求相一致,同时将适用范围扩展至包括“深港通”在内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此外,针对“深港通”推出后“港股通”出现两条买卖盘传递通道,投资者“港股通”交易可能面临新情况、新问题,《指引》要求证券公司切实做好投资者教育、风险揭示等相关工作,更好地保护“港股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指引》要求,稳妥有序开通投资者交易权限,合理设计内部考核指标,确保具有明确意愿、资产规模符合要求、投资经验丰富、对香港证券市场有充分认识的客户参与港股通交易,不得片面追求开户数量与客户规模。提示投资者存在两条买卖盘传递通道的,在下达委托指令时应当由其明确选定买卖盘传递通道,未经投资者明示同意证券公司不得擅自为投资者选定。
《指引》明确,证券公司可以以自有资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证券。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参与“港股通”交易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计算相关风险控制指标。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参与“港股通”交易的,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保障客户选择退出资产管理合同的权利,对相关后续事项作出合理安排,并依法履行相关备案程序。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修订现有资产管理合同参与“港股通”交易的,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的同意。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针对“港股通”交易制定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配备具有境外投资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可以全部或部分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但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应当约定相关股票的投资比例和策略,并充分揭示风险。
《指引》强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基金管理业务参与“港股通”交易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确定“港股通”交易的结算模式,与经纪商、托管人明确交易执行、资金划拨、资金清算、会计核算等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资金安全保障机制,有效防止透支交易,严禁资金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