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时俱进,净资本监管与流动性监管双管齐下
过去对于证券公司的监管要求立足于制定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来衡量证券公司的风险控制水平,但随着进来证券公司涉足资本中介服务活动日趋频繁,相关风险类型日趋复杂,单一的净资本要求无法全面衡量证券公司所面临的经营风险。因而,此次修订,通过风险覆盖率、资本杠杆率、流动性覆盖率及净稳定资金率四个核心指标,构建更加合理、完备的风险控制体系,实现与银保监会的与时俱进。
风险资本准备涵盖更多考核指标此次新增的风险覆盖率=净资本/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100%,将证券公司的风险资本准备按照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特定风险等四类进行划分,与时俱进地纳入更多细化指标,而且相对于旧规来说,计算系数更加严格,对于鼓励证券公司降低投资风险有一定政策导向作用。
净资本监管更加细化相比此前的监管要求,新监管标准下将净资本区分为核心净资本和附属净资本两类,计算公式分别为:核心净资本=净资产-资产项目的风险调整-或有负债的风险调整-/+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附属净资本=长期次级债×规定比例-/+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对比之前的净资本=净资产-金融产品投资的风险调整-应收项目的风险调整-其他流动资产项目的风险调整-长期资产的风险调整-或有负债的风险调整-/+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最主要的区别在于证券公司持有的金融资产不再扣减净资本,但需按照规定计算风险资本准备,据此我们认为新规下的证券公司净资本相比以往将有所提升,而净资本实力的提升,对于与净资本实力挂钩的证券自营及两融业务将构成利好因素。
新增流动性监管指标督促券商关注期限错配在新规中增加的净稳定资金比率(NFSR)=可用稳定资金/业务所需稳定资金>100%。该比率在银行业主要用于度量较长期限内可使用的稳定资金来源对其表内外资产业务发展的支持能力。为该比率设定最低监管标准,有助于推动证券公司使用稳定的资金来源支持其资产业务的发展,降低资产负债的期限错配,加强对表内外资产流动性风险的评估。而流动性覆盖率(LCR)=优质流动资产/未来30日现金流出量>100%。此举旨在确保证券公司在设定的严重流动性压力情景下,能够保持充足的、无变现障碍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并通过变现这些资产来满足未来30日的流动性需求,是对券商资产结构增加的约束条件。
理论杠杆率上限提升,激发券商资产活力
新监管要求中的六个监管指标中,涉及到杠杆率的指标包括:核心净资本/表内外总资产和净资产/负债两个指标。其中,对于净资产/负债不低于10%相较之前的不低于20%,门槛下降较为明显,理论杠杆率最高将由之前的6倍达到11倍,但实际情况中,很难达到上述比例。其中,核心净资本/表内外总资产不低于8%是制约杠杆倍率的主要因素。2015年底证券公司净资产为1.45万亿,净资本规模1.25万亿。而按照合理假设的核心净资本占总净资本的比例约为80%,如果按此计算行业核心净资本则为1万亿。根据2015年行业数据显示,证券行业2015年总资产为6.42万亿,扣除2.06万亿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余额,则表内资产余额为4.36万亿。而表外项目主要包括证券衍生产品、资产管理业务、转融通业务、对外担保等其他表外业务,约占表内业务资产的3%左右,加总计算的表内外总资产约为4.49万亿,计算行业的核心净资本充足率区间为22.27%,高于行业监管标准8%,行业杠杆倍率为8.37倍,高于之前旧规6倍的杠杆上限,因而我们认为其实际杠杆率应有望得到提升。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此次证券公司风控新规的修订有助于刺激证券公司尤其是中小券商通过提升负债驱动资产规模扩大,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各项业务的增长空间。然而不容忽视的一点是,杠杆率的提升在增加业务规模的同时也将使证券公司的经营风险进一步提升,对于经营风格激进的中小券商来说,更需要关注自身资本结构,满足风控新规要求。
投资建议
根据证监会征求意见稿的发布背景和测算结果来看,证券公司的杠杆率虽然有所提升,但由于当前证券市场整体融资需求仍较为谨慎,加上资本流动性方面的监管约束,短期内对券商行业业绩提升有限。而从估值角度来看,降低资本监管要求后的券商行业短期估值有望得到提升,股价弹性较之前有所提高。在券商行业内部个股β值或将出现分化,中小上市券商相较大型券商而言,股价波动性进一步加剧。从行业长期发展角度来看,完善了风险监控体系之后的证券行业长期发展向好,在资产配置和财务规划方面的自由度更加开放灵活,有利于提升券商行业整体盈利能力及估值水平提升。
风险提示
资本市场改革政策不及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