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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行业:加强征收管理,改善水环境质量

来源:上海证券 作者:冀丽俊 2016-0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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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上海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和市水务局日前颁布《上海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自2016 年3 月1 日起施行。

动态点评:

加强了征收管理

《实施办法》明确将排水费名称调整为污水处理费,同时改变收费主体及使用管理方式。

污水处理费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本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

污水处理服务费应当覆盖合理服务成本并使服务单位合理收益,按照合同约定的污水处理量、污泥处理处置量、排水管网维护、再生水量等服务质量和数量予以确定。

《实施办法》中,加强了征收管理,污水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收费收入由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实施办法》规定分别全额缴入市或区(县)级国库,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要求和《实施办法》明确的使用范围予以安排。

征收标准与原先一致

《实施办法》中,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计费方式不变。

即:征收标准及计费方式与原排水费一致(应缴纳污水处理费=用水量*征收标准*0.9)。在上述收费标准基础上,对经测定所排放的污(废)水指标超过《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的重点污染用户,每立方米继续加收0.80 元。

同时,征收方式基本维持不变。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由本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由本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征收。

要求专款专用

《实施办法》指出,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不能保障市与区(县)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同级财政部门应当给予补贴。

鼓励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

本市鼓励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选择符合要求的污水处理服务单位,并采取特许经营、委托运营等多种服务方式,提高城镇污水处理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

投资建议:

《实施办法》有利于推进水资源价格改革,推行使用者付费、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并引导多元融资,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

有利于上海市进一步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新建、扩建工程,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处理水平,改善上海市水环境质量。

我们认为,2015 年1 月发布的《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收费标准要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的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

2015 年4 月,发布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理顺价格税费,修订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

随着政府部门对环境保护重视程度的不断提升,未来在用水、节水、治水方面的建设和监控会大大加强,水污染治理板块将迎来发展机遇。可关注在管网建设和提标改造市场中具有优势的建设工程和设备类公司,以及污水处理检测和运营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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