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5年11月,金融稳定理事会(以下称FSB)通过了针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以下称G-SIBs)的《总损失吸收能力(TLAC)原则及条款》。该规定的出台主要是为了增强银行风险吸收能力,避免“大而不倒”问题损害纳税人权益。
相较于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要求,可计入TLAC资本的范围更宽,要求更严,风险吸收能力更强。TLAC相关要求将对G-SIBs产生截然不同的影响:存款占比高、以利息收入为主的银行受到冲击较大,以投行、资产管理业务为主的银行资本补充压力相对较小;亚太地区的银行资本补充压力较大,而欧美银行的资本补充压力相对较小。
我国大型银行要满足TLAC监管要求将面临多重挑战:资本补充压力巨大,特别是TLAC债务资本较为匮乏;“高拨备、高资本”要求导致合规负担较重;经营模式难以全面适应TLAC监管导向;国际化步伐会受到一定影响;配套措施不完善限制TLAC要求的落地。
当前,我国监管机构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对FSB政策的研究,充分参与TLAC游戏规则的制定,加大逆周期监管改革的实施力度,加强监管协调并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大型银行也应有针对性地拓宽资本补充渠道,优化资产负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