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晚间,随着一纸公告的落地,西藏旅游(600749.SH)现任大股东国风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国风集团”)与举牌者胡波、胡彪(下称“胡氏兄弟”)的较量暂告一段落。
当晚,西藏旅游发布公告称,举牌者胡波、胡彪被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拉萨法院”)驳回其解除有关股权“行为保全”的申请。这也意味着胡氏兄弟成为没有投票、提案、召开股东大会权利的10%持股股东,成为A股首例。
“保全裁定会导致未审先判。”对于被限制股东权益,胡氏兄弟在第一次接到法院裁决时就在有关公告中公然表示不服,认为法院的这种保全措施恰好支持了现任大股东的部分诉讼请求。
21世纪经济报道了解,国风集团之所以要诉请法院保全胡氏兄弟的持股,是因为后者在触及5%举牌线时没有披露而违规在先,且截至三季度后者持股已达10%,逐步威胁到国风集团的大股东(持股16.1%)地位。
这与*ST新梅(600732.SH)第一大股东上海兴盛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兴盛实业”)与举牌者上海开南及其一致行动人(下称“上海开南”)之间的较量十分类似。
但是上海开南的相关股东权益没有被当地法院限制。前述两起几乎相同的举牌案件,上演了完全不同的结局。
行为保全断野蛮人“解绑”后路
西藏旅游11月18日确认,拉萨法院驳回了胡氏兄弟的申请,维持原先的裁定。
所谓原先裁定,是指该院11月13日的有关决定,其禁止胡氏兄弟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行使参加股东大会、投票、提案、召开股东大会等权利。
11月14日,拉萨法院进一步明确,胡氏兄弟超过5%举牌线的持股违反信披规定,股东资格属于效力待定,禁止其行使该部分股东权利。
换言之,胡氏兄弟11月13日10%持股全部被保全,在14日变更为持股5%以上的部分被实施部分行为保全。然而到了11月18日涉及保全的资产比例又再次生变,胡氏兄弟的10%持股再次被决定全部保全。
拉萨法院对此解释称,虽然本案有争议的部分确实是胡氏兄弟持有的超出5%的股权,但是胡氏兄弟的股东权利是全部股份累计而产生的权利。
拉萨法院称,特别是投票权、提案权、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均以股份累计持有达到一定比例为条件,而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时仍是以股份累计持有量来计算表决权。因此胡波、胡彪持有的5%上下的两部分股份具有紧密的联系,保全胡波、胡彪禁止行使全部股东权利符合行为保全的立法目的。这意味着胡氏兄弟所持有西藏旅游股权被悉数保全。
此次保全是所谓的行为保全。一位曾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对《民事诉讼法》有研究的律师表示,行为保全会涉及到剥夺行为人某项权利的行使,而这项权利的剥夺可能造成的损失是不可估量的。
“胡氏兄弟的股东权利被剥夺就造成了现任大股东国风集团掌握了主动权。即便是需要也应该是采取财产保全,即限制胡氏兄弟买卖股票的行为,而非限制其股东权益。” 具体到本案,前述不愿具名的律师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也正是由于法院做出的裁决是行为保全,而非财产保全,使胡氏兄弟“解绑”的后路断送。
胡氏兄弟曾设计了一个“反向担保”的方案,为自己“松绑”。他们向拉萨法院提供1000万元现金,以申请解除相关限制,但遭到法院驳回。
“保全解除的案件系财产纠纷案件,而本案涉及的请求权不属于财产纠纷,而是基于权利原因产生的请求权。”拉萨法院认为,胡氏兄弟的解除申请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未审先判争议
与前述案件极其类似的是*ST新梅股权纠纷案。
上海开南在隐瞒一致行动人关系的情况下买入*ST新梅,且在触及5%、10%举牌线时都没有披露一致行动人关系,也未履行举牌应有的披露义务。
直到首次举牌七个多月后,上海开南账户组中的六个成员才宣称“开始结盟”,披露了一致行动人关系。而实际上,他们在2013年7月就是一致行动人,而且成员不止6个,而是15个。
在这种情况下,*ST新梅、兴盛实业的做法和国风集团如出一辙,向法院起诉举牌方。兴盛实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持有第三人股票期间,除分红权利外,均不得享有其他股东权利。*ST新梅也起诉上海开南,请求法院判令上海开南买股的股票全部无效。
不过与拉萨法院不同的是,上海当地法院并没有在判决之前做出民事裁决,即法院未对上海开南的持股进行行为保全。
“保全裁定会导致未审先判。”在胡氏兄弟看来,法院如果对其持股进行行为保全,就恰好支持了现任大股东的部分诉讼请求。
这与*ST新梅的案件极其类似,如果上海当地法院做出类似裁决,也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ST新梅、兴盛实业的部分诉讼请求。
针对这一争议,拉萨法院在11月18日的公告中解释说,虽然对胡波、胡彪采取行为保全的法律后果与国风集团的部分诉请相同,但基础法律关系不同。
拉萨法院认为,国风集团的诉讼请求是基于法院对诉讼的第一项,即宣告胡氏兄弟持股无效的前提下产生的;而行为保全的基础法律关系是避免给当事人造成其他损害所采取的禁止其做出一定行为的裁定。
尽管上海开南未被当地法院行为保全,但据21世纪经济报道了解,其参加股东大会也受到了*ST新梅现任管理层的阻拦,甚至出现过在股东大会吃“闭门羹”后报警的事件。
上海开南后来反诉*ST新梅,认为*ST新梅剥夺开南账户组的投票权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判定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无效。
前述不愿具名的律师认为,这两起几乎相同的举牌案件,上演了完全不同的结局,源于法官对法律细则的不同理解,最终判决结果值得关注。
(编辑:罗诺,邮箱:robin_166@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