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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保险法与时俱进,推动行业大发展

来源:国金证券 作者:贺国文 2015-10-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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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10月1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本次保险法修改主要涉及新增24条,删除1条,修改54条,修改后为9章208条,修改内容主要有业务和资金管制放松、明确融资工具使用、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增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完善和放松中介监管、明确行业协会等组织法律地位、加大对于保险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等。

评论

保险法是保险行业的基本法律,此次修订是监管和行业发展的必然,通过此次修法,使得保险监管与时俱进,明确行业监管、公司经营、业务发展、消费者保护的法律依据,释放行业发展动力,有利于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明确放宽资金运用范围和资管机构设立权限,将提升保险公司收益。

新法中明确,允许保险资金投资股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及以风险管理为目的运用金融衍生品,使得保险资金在运用中拥有法律依据,拓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提升资金投资收益。

新法中明确,保险公司可以设立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包括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其他保险资金专业管理机构,机构设立范围比旧法中规定的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大为拓展;同时,新法明确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可以发行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新法规定将大为促进保险公司投资能力和投资收益的提升。

明确放宽业务范围和新业务种类,将促进保险公司业务发展。

新法在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业务范围中明确增加年金保险业务,并明确年金业务包括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业务,法律规定的明确将促进人身险公司年金业务的发展。 新法明确了互联网保险发展的法律地位,明确提出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保证交易安全;互联网保险管理办法由保监会制定。互联网保险法律地位的明确,将大大促进保险公司的产品创新、产品销售和保费增长。

明确放松资金管制,将提高保险公司资本运作效率。

新法规定放松对于保险公司的资金管制,将提升保险公司资本运作效率,增强盈利能力。随着偿二代体系的推进,保险公司自身在风险管理上更加成熟,放松资金管制更符合公司的发展需求。

新法中取消财产保险公司自留保费限额;并降低资本保证金提取比例,由按照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改为按照10%提取,且达到2亿元后可以不再提取。

明确融资工具使用,将有利于保险公司更好的管理偿付能力,提升经营效益。

新法中明确,保险公司可以发行权益性资本工具、债务性资本工具及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本工具提高偿付能力充足率,管理办法由保监会制定;并明确,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应当经保监会批准。明确融资工具的使用,将有利于保险公司更好的管理偿付能力,提升经营效益。

明确偿付能力监管,从而在放松业务、资金运用等前端监管的同时,可以管住后端风险,既能监控行业风险,又能实现公司的市场化灵活发展。

新法中明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符合监管标准,实际资本减去最低资本差额、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差额不得低于监管数额,风险综合评级结果符合监管标准;同时明确,保险公司应按照监管规定对实际资本进行分级管理,按资本吸收损失能力,将实际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行业协会及其他市场组织法律地位、增强保险违法处罚力度等,有利于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新法注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险合同,应约定犹豫期,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保单之日起算,不得少于二十日;同时,新法也明确了行业协会及其他市场组织法律地位,并加大对于保险违法的处罚力度等,这些举措将有利于创建行业发展的良好环境,促进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投资建议

保险法是保险行业的基本法律,通过此次修法,明确行业监管、公司经营、业务发展、消费者保护的法律依据,释放行业发展动力,将推动行业的大发展。同时,此次新法修订,对于经营体系完善、偿付能力充足、产品开发和销售能力强的大型保险公司,将更为受益。

目前行业PEV1.2X,估值也处于历史较低水平,平安、太保、人寿、新华分别为1.1X、1.1X、1.3X、1.2X。维持行业“增持”评级,个股推荐中国平安、中国太保、新华保险、中国人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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