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工信部于5月17日世界电信日当天晚些时候在官方网站正式下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的通告》。通告包含正文及其附件《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申请材料及审查说明》,并对移动转售业务试点政策进行了解读。试点方案的推出与我们在2013年1月13日发布的二六三公司深度报告中预计的日期完全相符。参见《国信证券-二六三-002467-最具虚拟运营商潜质的标的-130113》试点通知明确了几点:
1、明确申请厂家的门槛。
申请相关业务的企业必须是民营公司。民营公司是指其民间资本占公司资本比例不低于50%,且单一最大股东是民间资本的公司(不含外商及台港澳商投资。境内民营企业境外上市的,其外资股权比例应低于10%且单一最大股东为中方投资者)。
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必须设有专门的客服部门和人员,建立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公布监督电话,受理用户投诉,有服务保证措施和市场退出善后处理方案。这是对企业监督的表达,为未来撤销相关牌照留出政策前提。
有必要的场地及设施。申请者应有固定的办公地点,有与转售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或营销渠道。必须建立客户服务系统,可依需建立计费管理系统和业务管理系统,能够保障系统运行安全。
必须具备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能力。申请者应成立安全管理部门,明确安全责任人和联系人,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建立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措施。(信息安全措施一般规模较大企业才有)必须具备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商业合同。申请者应与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签订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商业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用于转售的移动通信用户号码资源、双方服务质量保障责任划分、用户权益和用户信息安全保护等内容。
企业必须有相应的专业及技术人才储备。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有8年以上相关经验;财务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会计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企业管理人员中至少有5人应具有5年以上信息技术和通信行业的工作经验。
2、明确转售商将拥有独立短号段资源。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信部)明确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做好相应的数据开通工作,并根据转售企业的需求,工信部将为转售企业开展客户服务规划相应的短号码资源,分配连续号码资源或整个号段供转售企业使用,转售企业可以依据需求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客户服务号码。
3、明确申请受理及截止时间节点。试点申请受理时间为发文之日(5.17)起至2014年7月1日,试点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因此相关厂家将拥有约1年半至2年半的试点期。
4、重申了三大运营商必须与2家以上转售企业签署合作协议。运营商应在发文之日起15日内,在其公司网站的显着位置向社会公开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接洽部门,并明确与转售企业合作的相关事项。在有转售企业提出合作意向之日起4个月内,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与2家以上转售企业签署合作协议,并在试点受理期间与2家以上转售企业开展合作。
5、明确了转售商和运营商的商业合同内容必须包括:合作范围、码号资源、批发价格和责任划分。
6、保护虚拟运营商利益。运营商转售资源质量不得低于自营业务,批发价格水平应低于其当地公众市场上同类业务的最优惠零售价格水平。转售企业可以采用预付费的形式开展业务,但最多只能预售2年服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