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多达15人卷入这场内幕交易案的案由是深圳广电集团多年前的改革重组,一审判决书中还原了这场内幕交易案的始终。
本报记者 陈红霞
实习记者 崔锡程 武汉报道
时隔一年后,被视为中国内幕交易第一案的“天威视讯内幕交易案”二审开庭审理。
8月18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获悉,天威视讯(002238.SZ)二审已开庭审理,进入二审休庭阶段。与一审中不同的是,二审中,此案中几位核心涉案人员均否认泄露内幕信息。
对此,各辩护人辩护律师正在准备提交辩护词。不过,这些辩护词能否被法庭采纳,仍有待进一步审理。
15人涉案
将多达15人卷入这场内幕交易案的案由是深圳广电集团多年前的改革重组,一审判决书中还原了这场内幕交易案的始终。
1995年7月18日,天威视讯成立,控股股东则为深圳广电集团,后者持股比例达到59.37%。到2008年5月26日,公司在中小板上市,此后,深圳广电集团筹划重组但因故被叫停。
2012年4月5日,天威视讯再度发布公告称,拟通过向深圳广电集团等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深圳市天宝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宝公司”)、深圳市天隆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隆公司”)两项资产,当日,天威视讯停牌筹划重组事项。
但在筹划重组过程中,天威视讯的内幕信息涉嫌被对外透露。其中,时任深圳市委宣传部副巡视员的倪鹤琴,担任此项资产重组工作的主要协调者和参与者,另天宝公司总经理冯方明也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诉机关的起诉中称,两人先后通过团体合作的方式,利用这一内幕信息,买卖天威视讯的股票。
在当时的媒体报道中,调查人员先后调查了47个证券营业部的66个证券账户,先后调取了13家工商资料以及38家银行网点的205个银行账户,核实了327名内幕信息知情人近亲属买卖股票的情况,最终确定涉案金额将近7000万元。证监会表示,本案涉案人员数量较多,无论是移送公安机关的人数,还是移交行政处罚委的人数,均为证监会近年来查办的内幕交易案件之最。
涉嫌轮番买卖
那么,交易过程是如何实现的? 根据一审判决书,经过中国证监会认定,“深圳广电集团改革重组”、“台网分离”、“天宝公司和天隆公司并入天威视讯公司”等内容,被认定为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为2011年10月18日至2012年6月11日。
但在2012年1月至3月间,倪鹤琴将该内幕信息泄露给宁波市宁峰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胡宁和,后者买入天威视讯股票。同时,还将该信息透露给自己的司机曾云发,并指令其购买天威视讯的股票。
这些交易的具体过程则是:在2012年1月19日,倪鹤琴使用自己的证券账户购买天威视讯股票3万股,并于2012年1月31日、2月7日和2月9日分别卖出,交易金额为44.64万元,买入均价每股13.88元,盈利2.69万元。
2012年2月中旬,倪鹤琴再度将自有资金140万元分7笔转至曾云发的账户,并指令后者买入天威视讯股票。曾云发随后将自己的38万元连同倪鹤琴的资金一起,于2011年12月8日到2012年3月30日间,共交易天威视讯股票10.92万股,交易金额达到178.45万元。但最终亏损近45万元。
而在2011年10月至2012年3月间,胡宁和获知该内幕信息后,也分别于2011年10月24日至2012年3月28日通过其控制的胡静南、胡亚华的证券账户共交易天威视讯股票183.73万股,交易金额达到3168.18万元,胡宁和亏损464.55多万元。
2012年2月至3月间,深圳报业集团退休人员魏薇从曾云发处获取该内幕信息后,从2013年2月13日至2013年3月1日通过其本人证券账户交易天威视讯股票5.8万股,交易金额97.55万元,最终亏损26.68万元。
在天威视讯停牌3个月后,2012年7月,证监会对“天威视讯”股票内幕交易案立案调查。2012年12月,证监会将倪鹤琴等15人移送公安机关。2014年1月17日,倪鹤琴等涉嫌“天威视讯”股票内幕交易案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
在一审过程中,倪鹤琴辩称,自己一直关注并看好天威视讯股票,2012年年初,该股票价格回落到上市首日价格,所以买入40多万元,后来考虑到自己参与改革,不适合持有,所以将其主动卖出。而深圳广电网络改革重组思路和方案早在2008年就已形成,2011年是重启沿用了2008年方案,当时网络消息已经铺天盖地,不算敏感信息。
但经审理后,深圳中院的宣判结果是:倪鹤琴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以罚金1000元。胡宁和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判处罚金1000元,曾云发犯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处罚金1000元。
二审翻供
时隔1年后,2015年8月11日,该内幕交易案中,涉及倪鹤琴等人案件二审开庭,关于天宝公司冯方明的案件另案审理,暂未开庭。
在新一轮的审理过程中,主要涉案人员均否认泄露内幕信息,一位参与庭审旁听人士透露,该案争论的焦点之一是一份关键证据:即深圳市纪委主导讯问笔录获取的合法性,此后这三份讯问笔录作为证词,成为倪鹤琴泄露内幕信息和他人内幕交易的主要证据。其还透露,在二审时,倪鹤琴对没有否认自己内幕交易的情节,但其认为自己在纪委和公安审查时交代过该事实,可被认为有自首情节,不过对于泄露内幕信息,其在庭上予以否认。
倪鹤琴、胡宁和、曾云发的辩护律师对该份证据取得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胡宁和的代理律师对21世纪经济报道解释,该案唯一能够证明倪鹤琴将内幕信息透露给胡宁和的证据,是倪鹤琴在2013年4月3日的3份有罪供述讯问笔录。但在2014年1月14日以及一审庭审中倪鹤琴均否认了上述有罪供述内容的真实性,并指出该有罪供述存在指定供述的违法行为,而胡宁和也一直否认从倪鹤琴处获取内幕信息。
而讯问笔录上的地点其认为也是矛盾的,讯问笔录上记录地点为“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而据倪鹤琴称,其三份讯问笔录均在深圳市纪委鹏福楼工作点问话室进行。讯问笔录的时间点上也是矛盾的,倪鹤琴2013年4月3日的第二、第三份笔录的讯问时间是2013年4月3日11:55至当天下午15:40,倪鹤琴拘留证上记录的时间为15点是一致的,但是与倪鹤琴2013年4月3日的第二、第三份笔录的讯问时间存在冲突。
对此,在二审中深圳公安经侦局特别就该三份有罪供述的合法性问题做出书面说明,称“倪鹤琴2012年4月3日第一、第二份讯问笔录是在深圳市纪委鹏福楼工作点问话室进行,笔录上记录地点‘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属于笔误”,并表示,“讯问过程中侦查员依法进行没有诱供、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讯问过程中没有录音录像条件故未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不过三位辩护人的律师均认为上述说明不符合逻辑。严义明认为,当天的三份讯问笔录都同时笔误写成公安经侦局,那么曾云发在2013年4月3日的讯问笔录事实上也是在深圳纪委完成,但其讯问笔录中记录的“讯问地点”也显示为深圳公安经侦局,侦查员做笔录存在笔误是有可能的,但倪鹤琴笔录的侦查员与曾云发笔录的侦查员是不同的,不同的侦查员对不同的犯罪嫌疑人做的笔录却存在相同的笔误这是不可能的。
不过,目前案件还需要进一步的审理,到底真相如何,还需要等待法庭进一步的核实。
(编辑:徐炜旋,如有意见建议请联系:xuwx@21jingji.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