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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行业:首个分类监管细则落地,互联网保险迎来春天

来源:国金证券 作者:张帅 2015-07-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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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7月25日,保监会印发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成为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发布之后第一个落地的分类监管细则。暂行办法对互联网保险及其经营主体进行了定义;对互联网保险的经营条件、经营区域、信息披露、经营规则、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明确的要求;同时,暂行办法还对互联网保险销售过程中的宣传和消费者保护提出了规范。

评论

互联网保险监管细则的落地速度和力度超预期:《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是7月18日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出台以来第一个落地的分类监管细则。保监会曾于2014年10月印发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与之相比,新办法对互联网保险的支持力度超预期,如新的办法在一定程度上放开第三方网络平台的权限,部分互联网保险险种经营区域放开,允许保险机构在第三方支付平台设立保费收入专用账户等。

明确经营主体、经营方式和经营规则,为行业规范发展提供依据:n 暂行办法明确互联网保险的经营主体为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指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机构。利好第三方互联网平台销售公司。

对于经营方式,暂行办法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保险机构总公司建立统一集中的业务平台和处理流程,实行集中运营、统一管理;除暂行办法规定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其他机构或个人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经营规则方面,暂行办法明确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应直接转账支付至保险机构的保费收入专用账户,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代收保险费并进行转支付,保费收入专用账户包括保险机构依法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的专用账户;保险机构应完整记录和保存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交易信息,确保能够完整、准确地还原相关交易流程和细节,包括产品宣传和销售文本、销售和服务日志、投保人操作轨迹等,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协助和支持保险机构依法取得上述信息;保险机构应防范假冒网站、APP 应用等针对互联网保险的违法犯罪活动,检查网页上对外链接的可靠性,开辟专门渠道接受公众举报,发现问题后应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时向保监会报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及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对互联网保险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保险行业全面互联网化,互联网保险公司最为受益:我们认为监管暂行办法的出台,为互联网保险业务开展过程中的经营方式、经营规则、责任划分等提供了依据,将会促进传统保险行业全面互联网化。暂行办法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的经营范围给出了明确界定,保险机构将承担“核保、理赔、退保、投诉及客户服务”等关键环节,保险中介结构不得代收保费并进行转支付。总体来说,拥有互联网保险牌照的保险机构将最为受益,目前取得互联网保险牌照的保险公司包括众安在线(阿里、腾讯、平安、携程等)、易安保险(银之杰)、泰康在线财险和安心财险四家。

投资建议。

我们维持行业“增持”评级,投资组合为:银之杰(拥有第二张专业的互联网保险公司牌照)/腾邦国际(完成收购保险经纪公司,同时拥有较全的互联网保险布局)/焦点科技(拥有业内领先的互联网保险销售平台)/邦讯技术(互联网保险平台宝720即将推出,同时外延收购有望进一步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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