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2015年5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40号),对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
点评:
1、目的:稳增长需要放松对政府负债端的约束。
经济数据继续弱于预期。4月工业增加值增速仅为5.9%,而固定投资累计同比增速也降至12%,房地产投资甚至低至6%,基建投资对冲经济下滑的压力陡增。
为此,政府一则在公共财政支出端发力,4月份的财政支出同比增长33.20%,增速明显增加,二则放松对政府负债端的约束,包括主推的万亿债务置换,发改委新推的专项债券发行。
此次对融资平台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的发文,则是属于政府对负债端约束的放松,针对的还是43号文“开正门、堵偏门”的执行中造成的地方政府债务融资渠道受阻等一系列负面作用的政策微调。
2、内容:依然在43号文的政策框架内,但凸显基建项目融资问题的急迫和重要。
此次发文主要内容包括:(1)支持在建项目的存量融资需求。在建项目为2014年9月21日之前完成相应手续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对2014年12月31日前签订的借款合同,若合同未到期,银行应继续发放贷款,不得盲目抽贷、压贷和停贷,若合同已到期,则银行可在确保不新增债务的前提下,继续拟定新合同并发放贷款;(2)规范在建项目的增量融资。地方政府应密切关注应由财政支持的增量融资需求,并提出可优先采取PPP模式弥补资金缺口,如PPP模式不适宜的,应发行政府债券解决。
(3)利用国库资金支持在建项目周转。对于有相应政府债券发行额度,且本地区国库库款余额超过一个半月库款支付保障水平的地区,允许地方财政部门在政府债券发行额度内,加大盘活以前年度存量财政资金力度,利用超出部分的国库库款用于政府债券发行之前的资金周转,以解决在建项目融资与政府债券发行之间的时间差问题。
其实,对于后续融资的规定,43号文和财政部发文都有涉及,此次三部委联合发文还是在43号文的框架范围内。43号文中规定“地方政府要统筹各类资金,优先保障在建项目续建和收尾。对使用债务资金的在建项目,原贷款银行等要重新进行审核,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项目,要继续按协议提供贷款,推进项目建设;对在建项目确实没有其他建设资金来源的,应主要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和地方政府债券解决后续融资”,财政部《地方政府性存量债务清理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障性住房、公路、水利、土地储备等领域的在建项目后续融资,政府债券资金不能满足的,允许通过贷款、债券等方式举借政府债务。
但是我们还是要注意到,一方面,单独发文对后续融资进行规定,凸显了目前基建项目融资问题的急迫性和重要性,另一方面,发文从措辞上明显表明了对之前43号文更强调“堵后门”的小幅纠正,试图保证原有以银行贷款为主要渠道的融资方式不断裂,影响到基建建设和稳增长的大局,指向意义明显。
3、意义:强化了城投债与产业债的利差继续缩窄可能。
在之前的报告中,我们便已强调,在货币政策延续宽松路径的基础上,政府也将大概率推出较大规模的财政政策刺激,并放缓政府债务的治理。此次三部委联合发文更进一步强化了这一预期,未来并不排除在43号文的框架内,有后续的存量和增量地方债务的管理政策放松,为稳增长添砖加瓦。
对于城投债而言,此次稳定融资平台融资渠道的发文,能够减少其再融资风险。而且我们推断,包括疏通融资渠道在内的如此密集的稳增长政策出台后,市场担忧的债务甄别问题可能暂时会被压下去,避免债务甄别结果影响到城投平台的融资和经济增长大局。另外,我们注意到,目前城投债与普通债券的收益率差较长时间的维持在新预算法出台前水平上,如当前5年AA+城投与同期限评级的普通中票的利差在10-15BP左右,基于前述分析,我们认为城投债与产业债的利差有继续缩窄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