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2014年12月18日,证券业协会发布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平安观点:
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纳入监管,众筹平台不得从事 P2P。
意见稿明确了股权众筹平台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为股权众筹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对接、协助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当在证券业协会备案并成为会员。
公司或合伙企业均可成为股权众筹平台的设立主体,净资产不得低于 500万元人民币。同时意见稿明确规定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兼营P2P 网络借贷或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证券公司可直接设立股权众筹平台。
意见稿中称“证券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的,应当在业务开展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报备”,表明股权众筹平台向券商敞开了大门。
截至 13年底,我国共有小微企业1169.87万户,占企业总数的76.57%,中小企业的占比更是高达97%;从融资情况来看,当前我国中小企业通过直接融资的比率为5%,而国际上的比率为70%;目前小型企业在银行的贷款余额约为10万亿,随着面向小微企业的直接融资通道的不断打开,小微企业直接融资的规模会是越来越大的。
还需要看到股权众筹平台不光可以给券商带来手续费上的收入,同时券商可以从更早阶段接触企业,在企业未来的上市、并购、融资等等环节获得更多的收入。
大型、互联网券商预期受益较多。
我们预期券商行业整体都将受益,但是由于大型券商在企业融资服务方面的优势和经验较多、客户资源丰厚,对小微企业会比较有吸引力;而互联网券商在互联网产品运营方面比较有经验,在操作层面可能较有优势;因此这两类券商可能收益较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