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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利光电事件点评:进军互联网金融,构建产业链生态

来源:东兴证券 作者:张济 2015-05-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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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公司计划以1000万美元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香港鸿利,同时,香港鸿利以1000万元美元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BVI鸿利,由BVI鸿利以1000万美元向开曼网利增资并获得15,625,879股B类优先股,增资完成后BVI鸿利占开曼网利的股权比例为10%。

开曼网利通过在香港设立的网利金融有限公司在中国北京市设立全资子公司北京网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利信息”),网利信息通过协议控制北京网利科技有限公司。网利科技主营业务为互联网金融网贷业务,通过与行业核心企业、担保公司等合作机构合作进行资产证券化、开发信贷理财产品,并通过网利宝平台向大众投资人进行线上销售。网利宝平台作为信息中介平台,只提供信息与咨询服务,不介入资金交易环节,公司收入主要来源于向借款人收取的居间服务费。

主要观点:

1.投资风险可控,投资收益可期。

此次对外投资是公司历史上首次大规模投入互联网金融领域,因此在初次涉足非LED行业的情况下,公司对投资可能带来的风险进行了良好的控制。第一,公司获得的B类优先股与其他持有A类优先股和普通股股东相比享有优先清算权,因此在发生不测的情况下公司权益可以得到优先保护。第二,如开曼网利通过协议控制网利科技的安排被认定无效或不可执行,BVI鸿利有权要求开曼网利按本次投资额加10%年利率的价格回购其向BVI鸿利本次发行的15,625,879股B类优先股。由于协议控制效力不如股权控制效力强大,一旦发生协议控制失效的情况公司可以选择收回投资,从而保证资金安全。第三,BVI鸿利及其指定方有权以1元人民币向网利科技现有股东购买网利科技10%的股权。在该条款下,公司可以通过全资孙公司直接参股网利科技,进一步加强同网利科技的投资关系,与开曼网利的协议控制形成双保险。第四,BVI鸿利享有在本次投资实施后6个月内以3000万美元购买占开曼网利总股本10%的B类优先股的期权。该期权的存在为公司放大潜在投资收益提供可能,如果网利科技的商业模式能够获得市场认可,那么追加投资无疑是公司获得高额收益的不二选择。

2、互联网金融助力公司打造行业生态圈。

公司此次进入互联网金融领域是希望借助金融服务平台为LED行业优质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在我国,LED封装和应用领域企业数量众多,市场竞争激烈。其中一些质地优良的公司在行业洗牌的过程中会出现资金紧张的局面,如果这些企业被迫退出市场将对其合作方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公司通过互联网金融帮助产业链优质供应商和客户缓解资金压力的同时也为自身营造了良好的行业生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实现多赢局面。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成熟和相关经验的积累,公司还可以藉由该平台向行业外进行延伸,并有望与公司计划布局的车联网领域相互协同,实现公司打造LED主业+互联网金融+车联网生态平台的经营设想。

结论:

公司布局互联网金融领域不仅在投资方面做到风险最小化和收益最大化,同时对促进LED行业良性发展,帮助产业链企业实现共赢起到积极作用。同时,公司对互联网金融和车联网相结合的构想提升了公司的想象空间,公司未来发展值得期待。我们预计公司2015年、2016年和2017年分别实现营业收入16.68亿元、24.35亿元和33.14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71亿元、2.56亿元和3.34亿元,EPS分别为0.69元、1.04元和1.36元,对应P/E分别为39.37倍、26.25倍和20.09倍,维持“强烈推荐”投资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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