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近日,银监会按照“准确定位、回归本源,限制范围、避免套利, 问题导向、严格设限,加强管理、规范发展”的总体思路,研究并起草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主要有以下特点:
(1)明确委托代理关系,商业银行按照责利匹配的原则,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
(2)规范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对商业银行受理业务的前提、签订合同的要素、资金的来源和用途、账户管理和账务处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3)强化委托贷款风险控制,要求商业银行应严格隔离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风险,并对委托贷款业务进行分级授权管理。
点评
一、绕开信贷监管 委托贷款业务快速增长
《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并收回的贷款。
2010年起,央行货币政策逐渐收紧。存款准备金率频繁变动,连续上调达12次;存贷款利率也出现5 连升。随后银监会加强了存贷比的考核,房地产限购政策开始。在信贷资源趋紧,房地产和地方融资平台风险高企的情况下,一些银行巧妙绕开监管,一方面通过信托贷款、委托贷款等影子银行模式继续为房地产、地方平台、及两高一剩行业发放贷款,另一方面变相增加中间业务收入,制造转型假象。新增委托贷款在社融总规模的占比从曾经不足5%,快速跃升至10%以上,最高时达到16.88%,2014 年12 月,该占比为15.2%,调整一段之后再度冲高。
二、委托贷款业务容易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首先,委托贷款的形式由“一对一”(一个委托人对接一个借款人), 发展出“一对多”、“多对一”、“多对多”等复杂形式,由于缺乏法律保障,交易各方容易产生纠纷,从而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比如“多对一” 或“多对多”容易形成以集合资金向国家限制性行业企业输送委托贷款。 其次,委托贷款多为集团内关联交易,或者偏爱“垒大户”。社会闲置资金不能有效配置到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得不到缓解。《办法》的实施,有助于减少集团关联交易,争取更优化的资源配置, 降低金融系统性风险。
三、严格监控委托贷款资金来源与用途
本次《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严禁接受下列资金发放委托贷款:一是国家规定具有特殊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二是银行授信资金;三是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四是筹集的他人资金;五是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 本次《办法》还规定商业银行受托发放的贷款应有明确用途,资金用途不得为以下方面:一是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和项目;二是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理财产品、股本权益等投资; 三是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四是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四、投资建议
对于《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实施,我们认为银行短期面临调整,房地产、平台类、及两高一剩行业委托贷款将明显得到控制, 但长期利于金融系统风险防控和银行业的健康成长。在流动性宽松预期和制度红利释放的背景下,我们仍然维持银行业“看好”评级。
五、风险提示
经济萧条,信贷资产质量继续恶化;货币政策收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