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43号文),其主要内容如下,
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体制《意见》从举债主体、举债规模、举债方式以及债务管理等多个方面对地方政府举债融资体制进行规范约束:地方政府举债主体被严格限定在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限额须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举债方式分为一般债券融资和专项债券融资两种;发行债务需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
借新还旧降低存量债务成本,剥离融资平台政府融资职能对甄别后纳入预算管理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可申请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以降低利息负担。同时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
地方债纳入政绩考核,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政府性债务将作为一个硬指标纳入政绩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对本地区地方政府性债务负责任,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
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
我们认为,《意见》所确立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框架,通过地方债及PPP项目适度满足地方政府融资需求,降低地方财政对土地的依赖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分离了地方债务风险与房地产周期性下行风险,同时盘活社会存量资金,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此外,政府信用背书降低了地方政府融资成本,为社会融资成本的下行提供有利条件。
对于债券市场,由于地方政府债券的大规模发行还需一定时日,《意见》对存量债务兜底的态度进一步降低了低评级城投债的违约风险。短期来看,城投债仍是稀缺品种;中长期,城投债的逐渐减少将对高等级产业债形成利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