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产交易对方刘博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166 号──────────────────────── 关于对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交易对方刘博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当事人: 刘 博,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产交易对方。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2023 年 9 月 27 日,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以增资方式投资并控股捷安泊智慧 — 1 —停车管理有限公司的公告》称,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拟通过全资子公司北京新时空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向刘博控制的捷安泊智慧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安泊)增资 6,885 万元获取其 51%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捷安泊将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协议约定了业绩补偿条款,捷安泊 2023 年度至 2025 年度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800 万元、1200 万元、2500 万元,即三年合计净利润不低于 4,500 万元, 且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持续为正。如业绩承诺期满后无法实现,刘博将以累计实现净利润低于4,500 万元的差值双倍补偿给公司。 2026 年 4 月 18 日,公司披露《关于捷安泊 2023—2025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公告》称,捷安泊 2023 年度至 2025 年度合计实现净利润-589.33 万元,较承诺数相差 5,089.33 万元,未实现业绩承诺。2026 年 6 月 26 日,公司披露《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显示,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9 日通过《催告函》将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应补偿的金额告知业绩承诺方,要求其按期履行业绩补偿义务。根据协议约定,业绩承诺方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 30 日内进行补偿。但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业绩补偿款项。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对公司资产交易约定的业绩承诺履行补偿义务,是交易对方 — 2 —应当遵守的承诺,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应当在交易标的业绩未达标时按约定及时补偿,以弥补上市公司损失,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资产交易对方刘博作为业绩承诺方,在捷安泊未完成承诺业绩的情况下,未按约定履行业绩补偿承诺,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 4月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7.7.5 条等有关规定。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产交易对方刘博予以公开谴责。 当事人如对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北京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 3 — 上市公司资产收购交易对方应引以为戒,在从事资产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及时履行公开承诺,保障上市公司权益,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10 月 14 日—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