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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瑞业数金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卢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瑞业数金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卢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瑞业数金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卢强:

经查,你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部分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将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未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材料、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个人从事资金募集活动等情形。

卢强自2015年7月起负责公司经营决策,领导、实施了将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个人从事资金募集活动等违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六条,以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等规定。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卢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6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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