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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易伟华、交易对手方深圳中锦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易伟华、交易对手方深圳中锦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140 号

────────────────────────

关于对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时任董事长、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

易伟华及其交易对手方深圳中锦程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易伟华,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控股

股东暨实际控制人;

— 1 —

深圳中锦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时任董事长、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易伟华交易对手方;

赵小波,深圳中锦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时任执行董事兼总经

理。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2026〕5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本所)查明,易伟华、深圳中锦程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深圳中锦程)、赵小波存在信息披露、协议转让业

务办理违规,具体事实如下:

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格光电或公司)

时任董事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易伟华将其持有的 1,180 万

股沃格光电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协议转让至深圳中锦程旗下私募

基金。易伟华与深圳中锦程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沃格光电披

露了股份协议转让基本情况、进展情况、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等。

经查,易伟华与深圳中锦程旗下私募基金的实际转让总价款、

第二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时间与公司披露不一致,导致公司

2024 年 10 月 11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协议

转让部分股份签署补充协议的公告》、2024 年 11 月 1 日披露的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易伟华更新、深圳中锦程更新)

、2024

年 11 月 12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协议转让公

— 2 —

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易伟华更新、

深圳中锦程更新)、2025 年 1 月 11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拟协议转让公司股份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存在虚假

记载。

另经查明,易伟华、深圳中锦程作为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

双方,就前述公司股份转让事项向本所提交的协议转让办理材料

中关于转让价格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且实际交易价格不符合本

所关于协议转让价格的相关规定。

易伟华与深圳中锦程旗下私募基金已按披露的转让总价款

进行了整改。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根据《决定书》认定,易伟华、深圳中锦程作为信息披露义

务人未如实披露转让总价款、支付方式,提交的协议转让办理材

料不真实,实际转让价格与规定不符;赵小波作为深圳中锦程的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是深圳中锦程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上述主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

八条第二款, (2024 年 4 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第 4.5.2 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2021 年修订)》(以下简称《协议转

让指引》

)第六条、第十七条等有关规定。

— 3 —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易伟华、深圳中锦程、赵小波回复

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

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协议转让指引》第十七条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

律处分决定:

对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控股股东暨

实际控制人易伟华及其交易对手方深圳中锦程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及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赵小波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上市公司股东及相关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

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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