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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

我局对你行的基金销售业务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行基金销售业务存在以下问题:

一、人员资质方面。你行个别负责对代销基金合作机构和产品准入进行合规风险评审的人员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二、内控合规管理方面。一是你行负责代销基金业务合作机构及其产品准入审批的委员会成员中,未固定包括合规人员和产品研究人员。二是你行在为部分投资者购买基金提供服务时未按要求了解投资者职业、收入来源、资产、债务等信息。

三、信息报送方面。未按规定报送基金销售业务部门负责人任职备案材料,以及原负责人的离任审计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以下简称《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准则》(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条,《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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