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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山东中控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郑妮、荆朋达、王海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山东中控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郑妮、荆朋达、王海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6〕27号

山东中控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郑妮、荆朋达、王海燕:

经查,山东中控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未按规定在2025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郑妮作为公司原董事长、现任董事会秘书,荆朋达作为公司总经理,王海燕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公司及上述责任人的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二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五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七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正地披露信息,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2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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