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禹州华誉未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6〕39 号 关于对禹州华誉未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 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禹州华誉未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公司合规风控负责人未独立履行相关职责,参与了部分投资管理业务,兼任与合规风控职责相冲突的职务,公司未能履行私募管理人谨慎勤勉的义务,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05 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二是存在未严格执行基金合同关于投资冷静期满后进行投资回访相关约定的情形,违反了《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三是未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部分 — 1 —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违反了《私募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6 年 8 月 12 日—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