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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原标题:关于对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6〕第 86 号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邬劲松、张艳利、马丹阳、

吴帅: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2026 年 7 月 22 日,

你公司披露《关于项目中标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6-020),

中标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 25,234.05 万元。2026 年 7 月 23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项目中标公告的更正公告》(公告编

号 2026-021)及《关于项目中标的公告》

(更正后),更正后

的中标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 15,705.39 万元。你公司项目中

标金额披露不准确,错误金额 9,528.66 万元,占更正前金额

的 37.76%。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6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5.1.1 条的规定。你公司董事

1

长邬劲松、副董事长张艳利、总经理马丹阳、董事会秘书吴

帅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6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的

规定。

请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

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

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6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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