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马学军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102 号──────────────────────── 关于对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马学军及有关责任人予以 纪律处分的决定当事人: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倍轻松,A股证券代码:688793; 马学军,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 -1-董事长、总经理; 赵红云,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尹 威,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1 号)查明的有关事实,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轻松或者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马学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倍轻松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2024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涉案期间,马学军直接持有倍轻松 40.48%的股份,是倍轻松的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并担任倍轻松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2024 年期间,马学军通过安排孙公司深圳市倍轻松健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康科技)转出资金、组织部分员工申请备付金借款、向供应商提前支付采购款等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构成关联交易。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资金占用发生额、归还额、余额分别为 8,593.29 万元、6,060 万元、2,533.29万元,其中资金占用发生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1.22%。 -2- 上述关联交易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项,但公司未进行临时公告。公司在 2024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资金占用发生额、归还额、余额分别为 5,400 万元、5,400 万元、0 万元,遗漏发生额 3,193.29 万元、余额 2,533.29 万元未披露,占公司当期年度报告记载净资产的 8.63%、6.85%。截至 2025 年 5 月,马学军已归还上述占用资金。 (二)倍轻松未及时披露重大担保事项 2024 年 7 月至 2025 年 1 月期间,马学军三次指使倍轻松向健康科技转账用于开立定期存单,并以相关定期存单到期的本息金额为最高质押担保余额,分别于 2024 年 7 月 5 日、2024 年 9月 12 日、2025 年 1 月 6 日为绍兴茂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捷威企业管理(浙江)有限公司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以及浙江安臻新材料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质押担保,担保金额分别为 3,024.75 万元、3,010.50 万元、3,022.50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7.47%、7.43%、7.46%,质押担保所获资金最终由马学军使用。 上述担保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项,公司均未进行临时公告。截至2025 年 4 月,马学军已归还相关借款,公司上述担保责任已解除。 另经查明,公司 2021—2023 年度亦存在资金占用情况, -3-2021—2023 年度占用本金发生额分别为 415 万元、793.23 万元、1,122.69 万元, 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净资产的 0.63%、1.68%、2.77%,相关本金和利息在公告时已归还。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4.3.2 条、第 5.1.2 条、第 5.1.5 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4.3.2 条、第 5.1.2 条、第5.1.5 条等有关规定。 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马学军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决策、安排、实施资金占用和质押担保行为,未能告知公司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明知公司存在资金占用和质押担保情形,仍签字保证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对倍轻松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马学军作为倍轻松实际控制人,组织、授意、指使上述违法行为,并向公司隐瞒相关情况,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情节严重。同时,马学军还对公司2021—2023 年度资金占用违规负有主要责任。 -4- 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赵红云,审批通过公司向健康科技付款、员工备用金借款、供应商付款申请等事项,对其中存在的异常情形未勤勉尽责予以关注,是倍轻松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质押担保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监事尹威,按要求以其个人名义申请员工备用金借款并转向指定账户,对相关异常情形未勤勉尽责予以关注,知悉公司2024 年年度报告披露其本人借款原因与实际情况不符,仍签字保证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放任公司信息披露重大遗漏行为发生,是对倍轻松 2024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人员未勤勉尽责,对任期内公司相关违规负责,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监管要求》第三条、第 1.4 条、第 4.1.1 条、第 4.1.4 条、第 4.2.1 条、第 4.2.4 条、第4.2.5 条、第 5.1.2 条,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1.1 条、第 4.1.4 条、第 4.2.1 条、第 4.2.4 条、第4.2.5 条、第 5.1.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 -5-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第 14.2.1 条、第 14.2.3 条、第 14.2.4条、第 14.2.5 条,《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第 14.2.1 条、第 14.2.3 条、第 14.2.4 条、第 14.2.5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马学军予以公开谴责,对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赵红云、时任监事尹威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被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对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6-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7 月 6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