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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6〕972 号

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集士港镇山下庄村;

卢先锋,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时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白瑞琛,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熊军,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董事,时任董

事会秘书。

— 1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2026〕3 号、4 号)查明的事实,宁波先锋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锋新材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

下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披露《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事项

2018 年 11 月 6 日,先锋新材时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

先锋与收购方贺沁铭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卢先锋将其持

有的先锋新材 29.8%的股权转让给贺沁铭或其指定受让人,转让

价格不超过 10 亿元人民币。先锋新材未及时披露《股权转让协

议》签署情况,直至 2024 年 3 月 19 日在《关于控股股东签署控

股权转让协议暨涉诉的公告》中首次披露该事项。

2018 年 11 月至 2019 年 3 月,公司先后多次披露卢先锋及

其指定方转让先锋新材合计 11%的股权事项,但未披露实际受让

人系贺沁铭。

先锋新材未及时披露《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事项的行为,违

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4 条、

第 2.1 条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的规定。

先锋新材时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卢先锋隐瞒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情况,未能保证公司依法及时

披露信息,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2 条、第 2.10 条第二款和《创业板

— 2 —

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2 条、第 2.10 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

任。

先锋新材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白瑞琛未对股权转让事项保持

审慎关注,未组织核查并披露《股权转让协议》,违反了本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5.1.2 条的规

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先锋新材董事长、时任董事会秘书熊军未对股权转让事项保

持审慎关注,未组织核查并披露《股权转让协议》,违反了本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

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5.1.2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二、未披露违规担保事项

2017 年 9 月 10 日,先锋新材时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

先锋的关联方宁波开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心投资)与太

原银嘉新兴产业孵化器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银嘉基

金)签订《借款协议》,开心投资分 2 笔获取借款共计 2.5 亿元,

先锋新材为上述 2.5 亿元借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占 2016 年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33.04%。开心投资自 2019 年 4 月开始偿还借

款,至 2022 年 9 月 6 日偿还完毕全部本息。

— 3 —

卢先锋作为时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事前未按规定提交

先锋新材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事后隐瞒先锋新材为

开心投资向银嘉基金借款提供担保事项,导致先锋新材未按规定

披露上述事项,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2 条、第 2.10 条第一款、第

3.1.7 条第四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6.3 条、第 16.4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18 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

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第 16.4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6 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

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卢先锋,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白瑞琛,

董事长、时任董事会秘书熊军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先锋新材、卢先锋、白瑞琛、熊军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

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

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先锋新材通过本所上市

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

指定联系人(曹女士,电话:0755-8866 8399)。

— 4 —

对于先锋新材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

分,本所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7 月 8 日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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