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边书平、边可仁、邢友伟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 边书平、边可仁、邢友伟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6〕第 82 号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边书平、边可仁、邢友伟: 经查,2025 年 8 月,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鹰窗业或公司)实际控制人边书平与深圳市金鳌昊昆企业管理责任有限公司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及附属备忘录(以下简称协议),上述协议对公司股份转让、控制权让渡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前述事项构成重大事件,公司实际控制人边书平未按规定告知公司并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5.1.1 条、8.7.4 条的规定。 你公司实际控制人边书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3.2 条、第 5.1.1 条的规定。 你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边可仁、董事会秘书邢友伟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负 1有主要责任。 请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6 年 7 月 8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