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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原标题:关于对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6〕第 79 号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赵积清、邢越、潘毅华: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

对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赵积

清、邢越、潘毅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6〕94

号)及本所查明事实,2025 年 1 月 20 日,你公司控股股东

新疆惠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疆惠伦)、

实际控制人赵积清与广东仟易伟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签订借款合同,合同对于你公司董事长变更、董事会

改选、股份转让等未来可能发生的事项安排进行了约定。新

疆惠伦、赵积清已将该借款合同事项及内容告知公司,公司

截至目前未披露该借款合同事项及内容。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4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8.6.4 条的相关

1

规定。

你公司时任董事长赵积清、总经理邢越、董事会秘书潘

毅华未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上述违

规行为负有责任。

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

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6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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