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6〕918 号 关于对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 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平湖市曹桥街道。 根据本所查明的事实,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兴纸业)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4 年 10 月 31 日,景兴纸业披露《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拟使用不低于 8000 万元(含)、不超过 15000 万元(含)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以不超过 4.00 元/股(含)的价格回购公司股份,回购的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2025 年 11 月 19 日,景兴纸业披露《关于延长回购公司股份实施期限的公告》,将原回购方案实施期限延长 3 个月,回购方案的其他内容不变。2026 年 2 月 26 日,景兴纸业披露的《关于回购股份实施结果暨已回购股份处理完成的公告》显示,景兴纸业总计回购股份数量仅为 129.33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877%,成交总金额为 457.41 万元。 景兴纸业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 》第 1.4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2025年修订)》第四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 13.2.3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2025 年修订)》第五十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景兴纸业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