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科创公监函〔2026〕0037 号 关于对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当事人: 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乐鑫科技,A 股证券代码:688018。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6〕168 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查明的事实,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鑫科技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5 年 3 月 14 日, 一是未按规定披露购买房产的重大事项。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议案,明确拟使用募集资金购置研发大楼用于扩充研发场地,含税转让总价款不低于 4.37 亿元,相关交易达到信息披露标隹。2025 年 3 月15 日,公司披露的《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提及购置研发大楼事项,但未按照 1规定格式予以披露,导致信息披露不完整,公司直至 2025 年 4月 30 日才按规定格式披露。 二是未按规定披露取得深圳市明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栈信息)控制权的重大事项。2024 年 4 月,公司与交易相关的对手方签订明栈信息的《股权转让协议》,并在《2024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取得明栈信息控制权事项。2024 年 10 月,公司编制的明栈信息财务报表显示最终确定的 2023 年净利润1,365.95 万元,相关交易达到信息披露标准,但公司未及时按照规定格式予以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 》(以 )第 1.4 条、第 5.1.2 条、第 5.1.5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条、第 7.1.2 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2.1 条、第 14.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事高管)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行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告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 2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的 1 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管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管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八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