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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长城搅拌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原标题:关于对浙江长城搅拌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审核中心监管函〔2026〕4 号

关于对浙江长城搅拌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浙江长城搅拌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虞培清、虞淑瑶、金友香、

鲁云光、陈思奇、金友发、施海滨、施毓文:

2022 年 9 月 30 日,本所受理了浙江长城搅拌设备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申请。经查,在发行上市申请过程中,发行人存在以

下违规行为:

一、未完整披露收入确认依据以及相关内部控制不规范

情形

招股说明书(注册稿)及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显示,

发行人依据与客户在合同中的权责约定划分不同收入确认

方式,收入确认凭证包括验收单、签收单、出口报关单。

经查,一是发行人未完整披露收入确认依据,信息披露

与实际情况不符。验收模式下,除验收单外,发行人报告期

1

内还依据维修服务单等非验收单确认收入。发行人报告期内

还存在部分客户收入确认单据由第三方签字的情形。二是发

行人未充分披露收入确认相关内部控制不规范情形。部分合

同存在安装指导、调试、验收相关条款,但发行人仍以签收

确认收入。部分项目发行人已获取验收单但以签收确认收入。

三是发行人存在少量收入跨期情形。四是发行人未充分披露

报告期初收入确认内部控制不规范情形及整改情况。

二、其他违规事实

一是发行人研发相关内部控制不规范,相关信息披露与

实际情况不一致。二是发行人未完整披露董事长对外投资的

情况。三是发行人在建工程预算数前后披露存在较大差异且

无合理理由。

发行人未能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

准确、完整,违反了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 年

修订)》(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

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虞培清,实际控制人、总经

理、董事虞淑瑶,实际控制人、董事金友香,实际控制人、

董事鲁云光,实际控制人、副总经理、时任董事陈思奇,实

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金友发,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施海滨,

财务总监施毓文,未能保证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文件和信息披

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发行人的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违反了《审核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

2

第七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所上市审核中心决定对浙江长

城搅拌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虞培清、虞淑瑶、金友香、鲁云

光、陈思奇、金友发、施海滨、施毓文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

监管措施。

发行人及相关人员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

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保证发行上市

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2026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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