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6〕723 号 关于对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塘桥镇南环路 188 号; 张红,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同智机电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张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54 号)及本所查明的事实,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 — 1 —司(以下简称银河电子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6 年 3 月 31 日,银河电子披露的《关于子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公告》及有关文件显示,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同智机电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智机电)、同智机电原法定代表人张红被判处单位行贿罪。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各组织机构合法运作;应当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定对控股子公司的控制政策及程序,并在充分考虑控股子公司业务特征等的基础上,督促其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确保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有效、合法合规运作;在经营活动中,不得通过贿赂等非法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银河电子未能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未能对子公司形成有效管理控制,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4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第 5.1条第一款、第 5.17 条、第 8.2 条的规定。 张红未能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系上述单位行贿行为的实施主体,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1.4 条的规定,对银河电子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 13.2.1 条、第 13.2.3 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2 — 一、对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同智机电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张红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银河电子、张红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银河电子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曹女士,电话:0755-8866 8399)。 对于银河电子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5 月 29 日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