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6〕第 77 号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周一峰、邵晓、陈文辛: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周一峰、邵晓、陈文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51 号)及本所查明的事实,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 年 5 月 13 日,你公司在香港发生仲裁事项,其中最大涉案金额折合人民币约 137,037.18 万元,占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2.64%。2025 年 5 月 14 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作出仲裁裁决。2026 年 1 月 14 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你公司 80,177.68 万元财产。2026 年 1 月 15日,你公司持有的子公司东华能源(张家港)新材料有限公司价值 80,177.68 万元的股权被冻结。 你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仲裁发生及后续重大进展,也未在 12022 年半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2024 年年度报告、2025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仲裁相关事项,迟至 2026 年 4 月 24 日才在《关于公司涉及仲裁事项的公告》中披露上述仲裁相关事项。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一款、第 7.4.1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7.4.4 条的规定。 你公司董事长周一峰,董事、总经理邵晓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第一款、第 4.3.5 条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对你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 你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陈文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 》第 1.4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第一款、第 4.3.5 条第二款第十二项、第 4.4.2 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2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6 年 5 月 26 日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