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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科创公监函〔2026〕0028 号

关于对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豪森智能,

A 股证券代码:688529;

董德熙,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

理;

许 洋,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兼董

事会秘书;

杨 宁,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大

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德熙、许洋、杨宁采取责令改

正监管措施的决定》(〔2026〕011 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

查明的事实,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森智

能或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公司的收入相关内部控制不健全。一是部分客户验收报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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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签署不完整,导致个别对外报送的材料不准确。二是个别项目

验收报告表述存在差错。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

范》(财会〔2008〕7 号)第五条、第三十六条等规定。

综上,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

公告〔2018〕29 号)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4.3.2 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5 年 5

月修订) 》第 3.4.1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监管措施认定,董德熙作为公司董事

长兼总经理,许洋作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杨宁作为公

司副总经理,对上述情形负有主要责任。上述责任人违反了《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4.2.1 条、第 4.2.4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2.1 条、第 14.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

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董德熙、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许洋、时任副总经理杨宁予

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事项进行整改,

就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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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措施,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

的 1 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

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该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

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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